3-3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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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教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30%,直至取消; 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

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

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

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

根据,《新野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家教,包括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学科的补习班、提高班、培训班,不得明示或暗示任教班级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

(2)学校和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

(3)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受聘担任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职务。

在职在编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行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整治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和擅自带生活动,学校继续坚决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有偿家教,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责令退回近年来所收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本学期的绩效奖30%; c、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d、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 (2)法律责任:(严重)

屡教不改,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上级部门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直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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