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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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要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 (二)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三)所申报项目应是2007年底前完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新开工或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附件一);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二);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三);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登记表(附件四); (五)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八)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九)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十)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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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项目的申报资料需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以提供资料顺序为准。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资料内容: 1、申请报告

2、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五) 3、申报材料规定提供的企业资料

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统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同时提供电子文本。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时间要求。第一批项目上报截止时间2006年4月25日;第二批项目上报截止时间于2006年6月15日。 (三)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贸委企业改革处 王清 游炜 电话:0991—4523430 传真:0991—4523436

电子邮箱:qyc4523436@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刘海燕

电话:0991—2816395 传真:0991— 2826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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