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公司管理制度汇编-secret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中建公司管理制度汇编-secret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一 公 文 处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建**局总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五办[2003]37号),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制发的党、政、工、团各类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根据制发单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党内文件 请示、报告党务工作情况和重要人事问题,公布党委决定、决议及党内主要职务任免,批复下级党委的请示等。

(二)行政文件 对外请示、报告、联系工作,发布重大决定,部署、安排重大工作,印发规定、办法,批复、批转下级重大事项的请示,转发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上级文件,任免司管干部,解除、终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三)信函式文件 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联系工作,与上级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催要重要材料、报表,以及其他不必、不宜或不便于正式发文的事项。

(四)专业委员会文件 工会、纪委、团委等特定团体安排本系统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文文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或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交流情况和沟通信息,不宜正式行文时,可采用简报形式。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五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一般不行文,必须行文的可采用便函。如属于部门机构的合并与分设、职责分工的确定与改变,员工的任免、奖惩等事项,也可以行文。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公文秘级应与附件秘级一致。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被转、印发的文件不作为附件处理。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说明。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发文流程一般为:

公司发文:草拟公文——部门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提交领导签发—— 办公室编号——送打字室印制—— 部门负责校对、装订——送办公室盖章、分发。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3

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 拟制公文,如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一)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二)会签部门收到公文后应积极主动,尽快提出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三)如会签时间超过时限要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可报请主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三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

(一)发文应送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各职能部门应提高公文拟制水平,部门负责人应把好第一道审核关,确保公文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发文的签发,办公室应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提请相关领导签发。

(一)原则上,公文按业务系统,由分管领导签发。

(二)重要的公文,涉及资产权益、大额资金、人事任免、奖惩、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公文,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紧急公文,如遇领导不在,经请示领导可先行办理,事后补签,或由领导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分发公文应建立登记台帐,重要公文应附回执单,收文单位签字后及时退回办公室。

机密公文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计算机网 络加密传输或专人报送,以免失密和影响工作。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文应统一送至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进行文书处理。

(一)除一般事务性工作外,下属单位上报的需公司阅批的公文应送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不应直接送职能部门。

(二)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交办公室处理和存档。

4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