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中文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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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手册(2008) 附录

5 系统参数 5.1 概述

5.1.1 主管机关认为录取资格可以在低入选资格高程度培训和高入选资格低程度培训之间变化。更清楚地说,如果高入选资格融合了当地经验,则培训要求相对较低。

5.1.2 理想的情况是,主管机关应能规定VTS值班员应具备的背景和先前的经验。但由于环境不同,这经常超出他们的控制范围。尽管如此,主管机关应能根据先前的经验(如船长,最高级空中交通控制员)规定录取者必须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5.1.3 因此,VTS当局应根据录取者和现有VTS值班员所执行的任务或功能的要求,建立评估其技能和知识的方法。

5.1.4 根据预先获得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及执行的任务或功能,主管机关可能需要通过适当的培训弥补不足来补充现有的资格。

5.2录取和选拔

5.2.1 主管机关应对新进入系统的VTS值班员建立入选标准,其内容包括与其将要执行的任务或功能有关的先前的技能、知识和人员适用性。这些技能和知识可通过现有资格(如:船长或引航员执照)部分地加以评估。

5.2.2 VTS当局可能希望建立附加的筛选机制来保证录取者具有将来指定工作需要的素质、适用性和辅助技能。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是否满足适合VTS工作环境的身体条件;评估解决空间问题的能力和其它与工作有关的素质;在压力下工作的能力;和特定VTS所要求的语言能力。

5.3资格

VTS手册(2008) 附录

5.3.1为了将先前的资格和随后的培训相对应,以确保VTS值班员的适任,主管机关必须能确定VTS值班员执行指定功能所必须具备的适任能力。

5.3.2为此目的,主管机关应详细分析值班员为完成特定的VTS功能而必须执行的任务,分析他\\她完成任务所必须具备的技能和知识。

5.3.3对任务进行了分析之后,主管机关应划分值班员执行功能所必须具备的技能和知识类型。这些技能和知识的组织应与所执行的功能直接相关,而且划分形式应使主管机关能够确定:

.1 VTS值班员先前的资格和经验是否表明其已经具备了上述的技能和知识;或

.2 为能具备技能和知识是否需要附加的培训。

5.3.4一旦建立了必要的技能和知识类型,主管机关应确定VTS值班员应具备的技能和知识水平。相应地,主管机关有责任建立获得各类技能和知识的实施标准。

5.3.5由于并不是所有的VTS都有相同的功能,同时也由于在特殊的服务中,值班员可能只执行有限的功能,主管机关应根据值班员在工作的VTS中所执行的任务来区别其知识和技能的不同水平。

5.4培训

5.4.1 如果VTS值班员的先前的经验和资格所表明其具有的技能和知识的类型和水平不能完全满足执行指定任务的要求时,主管机关应针对不足的方面提供补充培训。

5.4.2 主管机关在培训VTS值班员以达到其岗位的专业要求方面,应制定相应的培训标准。这些标准将作为任何针对VTS值班员的培训计划的基础。

VTS手册(2008) 附录

5.4.3 基于培训标准,主管机关应准备制定和实施一项培训计划,这个计划与现有的相关经验相结合,将为VTS值班员提供按照要求的标准执行他/她的任务所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5.4.4 实施培训的机制是多样的。它包括主管机关直接提供的培训、委托培训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设立的、为多个主管机关培训VTS值班员的培训机构。

5.4.5 为保证获得和保持满足工作要求所必须的有关技能和知识,主管机关可能还希望按照下面的模式考虑需要提供不同类型以及各个类型的不同水平的培训:

培训的类型和水平 基础培训 高级培训 提高培训 复习培训 课堂培训 X X X X 模拟器培训 X X X X X X X X 岗位培训 主管机关应该认识到,标准的模式有利于培训顺利和有效地进行。 5.4.6 主管机关可能希望建立一个测试系统,用于确定值班员经验、资格和培训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

5.4.7 当合格的和经过培训的雇员开始工作时,应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观察和监督以确保其一直符合业已建立的标准。

5.4.8 主管机关应该认识到,为使VTS值班员有效地执行VTS功能,可能在与VTS不是特别有关的、或本指南并未特别涉及的一些方面(如打字、管理技能)还需进行培训。

VTS手册(2008) 附录

5.5发证

主管机关可能希望建立一个正式的发证系统,以向系统用户保证和表明其具有使雇员适任能力与所要求的任务相匹配的机制。

6 确定VTS功能要求的技能和知识

6.1 下面阐述了确定VTS值班员执行特定的VTS功能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类型和水平的程序。它也可由主管机关用于确定录取前VTS值班员的技能和知识的不同水平(先前的资格)和录取后将要提供的(培训)。另外,它还可用于确定为已被VTS雇佣的值班员,以及以前具有部分资格的人员提供培训的类型和程度。

注:主管机关一定要注意到这个程序只是一种模式。主管机关希望使用这个程序则必需考虑使这个程序适应本地的特殊要求。

同时,由于它不是数学模式,主管机关也必须考虑到人为决策功能的重要性,而这个因素是不能被科学地测量,因此也就不能被这个程序完全涉及到。

因此,在确定VTS功能所需的技能和知识的类型和水平时,主管机关还需要确定VTS值班员基于自身判断作出决定的自由度。

6.2 确定技能与知识要求的一般程序如下:

.1 定义和确定有关术语和功能。功能与子功能可被分级为H(高)或L(低)来表明涉及VTS值班员。

.2 将确定的功能分解为子功能。如果需要,这个分解过程将一直持续以确定VTS值班员执行功能所必需的技能和知识要求。这种细化的结果是一份技能和知识组成的列表,详细表明了每项要执行的行动,综合起来就是相应的功能(图2说明了这个程序,图3则是这个程序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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