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中文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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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手册(2008) 附录

2

参见关于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的MSC.43(64)决议的2.2

节:通信。

2.4.2任何发给船舶的VTS信息应清楚地表明是否有信息、建议、警告或指令。

2.5 组织

2.5.1 VTS的组成部分

为了执行要求的工作,VTS组织要求具有足够的人员、房屋、仪器及管理运行和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程序。每一方面的要求由VTS区域的特殊自然环境、交通密度和参数以及提供服务的类型来确定。还应考虑建立备用设施来维持可靠性和可用性的期望水平。

2.5.2根据提供的服务所进行的工作

2.5.2.1 在其服务区域内,VTS应在所有时间都能获得综合了影响交通的所有因素的总的交通概况。VTS应能编制交通图像,以作为对其服务区域内交通形势变化做出反应的基础。该交通图像使VTS值班员能够评估形势和做出相应的决断。应采集数据来编辑交通图像。这包括:

.1 关于航道情况的数据,如水文气象条件以及航标的运行状态; .2 关于交通情况的数据,如船舶位置、动态、识别和有关操纵、目的地和路线的意图;

.3 船舶报告要求的船舶数据以及在必要时,为保证VTS有效运行的其它附加数据。*

*参见关于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的MSC.43(64)决议。 2.5.2.2 船舶和VTS之间进行通信的船舶报告应被作为所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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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来源。

2.5.2.3为了对在VTS区域内交通形势的变化做出反应并决定相应的行动,获得的数据应被处理和评估。通过评估得出的结论应通知参加的船舶。从VTS传感器和交通图像得到的航行信息与包含了职业见解的航行建议之间应有区别。

2.5.3 操作程序

当涉及操作程序时,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应有区别。内部程序包含操作设备、人员间的相互影响及数据的内部传送和分配。外部程序包含与使用者和联合服务之间的相互作用。包含日常工作的程序与包括应急计划(如搜救和环境保护行动)的程序之间也应有一定的区别。所有操作程序,包括日常和应急,应以手册记载,并作为正式培训课程的组成部分。对程序的遵守应加以监视。

2.5.4 数据库

若需要运行该服务,VTS当局应具有一个能够对收集的数据进行保存、修改、补充和检索的数据库。任何保存在系统中以便进一步使用的数据,应只是通过有选择性的和安全的方式获得。

2.6 参加的船舶

2.6.1 航行在提供船舶交通服务区域的船舶,应使用这些服务。根据有关规则和规定,加入VTS可以是自愿的或是强制的。当不要求强制加入时,应允许船舶使用VTS。

2.6.2船长决定船舶的实际航行和操纵。无论VTS航行计划,还是对航行计划请求的或认可的修改,都不能代替船长对船舶实际航行和操纵的决定权。

2.6.3 与VTS和其它船舶之间的通信应根据ITU和SOLAS公约第IV章的程序在指定频率上进行,尤其当通信是关于船舶操纵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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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VTS程序应规定要求的通信和被监听的频率。在进入VTS区域之前,船舶应提交所有要求的报告,包括报告船舶故障。在通过VTS区域过程中,船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则和规定,保持在指定频率上的连续守听,如果与VTS当局协调制定了航行计划,则应报告船舶对认可的航行计划的背离。

2.6.4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任何观察到的航行危险或污染。 2.6.5当船舶相应的通信设备完全失效时,船长应尽力通过船上可用的任何其它通信手段通知VTS中心和其它邻近船舶,告知其不能在指定频率上通信。如果技术故障导致船舶不能加入或继续加入VTS,则船长应在船舶航海日志中记载不能加入或继续加入VTS的事实和原因。

2.6.6船舶应配备有关所进入的VTS区域的出版物,载明有关识别、报告和/或指令的详细的管理规则和规定。

3.关于规划和实施船舶交通服务的导则

3.1规划和实施VTS的责任。规划和实施船舶交通服务或对服务进行修改是缔约国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责任。

3.2 关于规划船舶交通服务的导则

3.2.1当地实施交通管理的需求应进行仔细的调查和通过分析严重事故、评估危险程度及咨询当地用户来确定。如果考虑危险程度认为可建立VTS,而且认为交通监视及VTS当局和参加船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重要的,则作为重要的交通管理手段,应考虑实施VTS。

3.2.2VTS特别适用于可能包含下列任何情况的区域: .1 高交通密度; .2 载运危险货物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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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互冲突和复杂的航行模式; .4 困难的水域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 .5 移动的浅滩和其它当地危险; .6 环境方面的考虑;

.7 船舶交通给其它海上活动带来的干扰; .8 有海上严重事故的记录;

.9 在适当情况下,在毗邻水域现有的或已规划的船舶交通服务以及在邻国之间需要相互配合;

.10 狭窄航道、港口配布、桥梁和那些可能限制船舶前进的类似区域;

.11 因为该区域港口或近海码头的发展或近海勘探和开发引起交通模式的改变或可预见的改变。

3.2.3 在进一步决定建立VTS时,缔约国政府或主管机关还应考虑本指南和标准2.2节所述的责任和所要求的技术和专门知识的可用性。

3.3 船舶交通服务的进一步导则

3.3.1 VTS当局在规划将要建立的VTS时,应使用可获得的,由相应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准备和出版的手册。

3.3.2 进一步的详情应查阅下列参考资料:

.1 IMO船舶报告系统指南和标准(MSC.43(64)决议) .2 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和船舶报告要求,包括报告涉及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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