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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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10 【实施日期】200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3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的决定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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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河北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冀政

〔2003〕40号)和《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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