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工作票实施细则(7月16日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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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手中,临时性工作可以当日办理。

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可在当天送达。

2.3.3 凡收到工作票的人员,均需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如对工作票存有疑问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询问清楚,必要时由工作票签发人重新签发。

2.3.4 严禁无票作业。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如果设备故障比较严重,恢复正常运行超过4小时,则应填写相应种类的工作票并履行正常的工作手续。对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3.5 线路部分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可采用当面通知、电话下达、派人送达三种方式。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线路部分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能开始工作。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变电部分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采用当面许可方式。

2.3.6 工作票履行许可开工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组织全体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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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工作票中“工作班组人员签名”栏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允许盖名章或代签。多页工作票只在首页签名。

2.3.7 执行完的工作票盖“已执行”章;对填写错误或因故不能作业而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工作票,盖“作废”章,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经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的工作票,因故不能继续进行作业时,必须履行工作终结手续,此工作票视为已执行工作票,在备注内注明原因,盖“已执行”章。

标准章样式: 序号 1 2 名称 已执行 作废 盖章位臵 首页右上角 首页右上角 尺寸(mm) 30×15 30×15 字体 仿宋 仿宋 2.3.8 执行带电作业工作票时,不允许分组作业。 2.3.9 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在每日收工时,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许的可后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每日收工、复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票“每日开收工”栏和运行记录簿中。

执行一日的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不履行上述手续。 2.3.10 配电站进行工作时,执行变电站(发电厂)第一、二种工作票票面格式。其中填写内容和要求与变电站(发电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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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工作票要求一致。

2.4 工作票的有效期和延期

2.4.1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2.4.2 变电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在工期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提出申请(属于调度管辖、许可的设备,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

2.4.3 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线路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2.4.4 工作票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的原因。

3.动火工作票管理 3.1 动火工作级别划分

动火工作级别分为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参考执行。 3.2 动火工作管理规定

3.2.1 按照动火工作划分级别,分别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

3.2.2 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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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作票签发人。还有一份保存在安监部(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单位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3.2.3 动火工作时限规定: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3.2.3 动火工作现场应配臵的消防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工作后消防器材应收回,使用过的消防器材应及时到消防部门以旧换新。

3.2.4 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单位承包相关工作,签订了安全协议的,其符合动火工作负责人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工作负责人,但需经局(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审查确认,由安监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时管辖设备的单位要派熟悉现场的人员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无相应资质的外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变电站、发电厂的动火工作负责人。确需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应由管辖设备单位派有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

3.2.5 外单位来局(厂)一、二级动火区内动火时,按动火等级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应由该部门签发,工作票签发人仅对工作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工作单位对工作班人员(含动火工作负责人和动火执行人)指派是否合适、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等情况以及动火作业中的安全负责。但各级审批人和现场消防监护人,仍由设备所属局(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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