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btiva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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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關於爆破作業和消防崗位專業培訓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企業車間與員工集體宿舍安全的規定、第二十八條關於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住宅區物業管理安全的規定和第三十條關於集貿市場和專業 市場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關於學校及幼稚園安全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又不按期整改的,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提出責令其停産、停業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由市安委會予以通告批評或予以公告,並視其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按期完成安全整改或復查不合格的單位;

(二)未按規定的檢查方案進行監督檢查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未按要求提供安全事故統計資料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安全管理監督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 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當,給被檢查單位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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