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志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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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解读

一、我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近几年来,我国理财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不同理财产品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从监管的角度看,理财产品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同方式推出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在法律关系、运作模式、产品特征等方面各不相同,最终形成了基金、证券、信托、银行、保险等机构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二是尚未纳入监管的私募理财产品,通常被称为“民间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

(一)民间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

民间私募基金数量众多,经营方式多样,经营主体也比较分散。据有关机构估计,民间私募基金总规模约在5千至1万亿元。目前运作主要有分账户型和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等形式。前者以工作室、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由于其运作完全依靠民间的个人信誉维系,属于纯民间行为,又称为君子协议型私募基金。后者则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行集合理财。由于受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约束,这类私募基金的扩张、退出机制都不灵活,税收和管理成本较高,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民间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既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投资活动基本没有约束。与纳入监管的理财产品相比,民间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在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各国就加强对冲基金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基本达成共识,近日刚生效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将原本不受监管的对冲基金纳入了监管的框架之下。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我国金融工具日益多样,民间私募基金的投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投资活动与境外对冲基金日趋相似。因此,有必要将民间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按照《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

公募基金管理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称“专户理财业务”),其中,专户理财业务又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专户理财。目前,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均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部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还可以开展专户理财业务。在产品准入方面,基金产品采取核准制,专户理财产品采取合同备案制。

(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信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业务,目前较为活跃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产品准入方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取事前报告制度。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规范。在产品销售方面,信托计划只能对特定客户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不能承诺保底,但可以预测收益率。此外,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可约定第三方保管。

(四)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据主要是银监会于2005年下发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实行审批制,对其他个人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2007年11月,对银行理财产品调整了监管要求,除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须取得业务资格外,其他银行理财业务无资格准入要求,同时对所有理财产品采取事后报告制。2009年4月,再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作出调整,目前理财产品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二级报告制度。

银行理财产品无强制托管的要求。从产品类型看,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利率类产品、汇率类产品、信贷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混合型产品。从销售方式看,银行理财产品只能向特定客户销售,不能通过广告、报刊等媒体进行宣传,不能保证收益率。

(五)保险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具有理财功能的投资类保险主要包括投资连接险、万能险和分红险,根据保监会下发的《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发行投资类保险产品采取备案制。截至2009年末,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含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规模约6400多亿元。

投资类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产品,除了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客户生命保障外,还允许客户将其缴纳的保费购买由保险公司设立的投资账户单位,将这些保费投入在各种投资工具上,因此,客户购买投资类保险也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在投资类保险的运作过程中,投保人的资金单独立账,客户拥有自己的投资顾问,定期获取透明、清晰的财务报告,并可以随时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其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独立账户的资产价值,信息透明度较高。对资金并无强制托管要求。

在投资范围上,投资类保险产品可以投资于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工具。在销售渠道方面,投资类保险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最为广泛,包括保险公司直销、银行和邮储代销、以及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销售。同时,允许投资类保险可以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宣传,并可以预测收益率。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

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目前规范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规则有:1、法律层面:《证券法》,仅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出原则规定。2、行政法规层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界定、禁止性行为和审批问题做出规定。3、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范围、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督措施及法律责任做出规定。4、规范性文件层面:证监会公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分别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做出详细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规定。

现结合上述规则,介绍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一)内涵界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根据2003年12月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面向单一客户。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专业化、个性化、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是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向多个客户。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集合计划的最低成立规模为1亿。

根据投资范围不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限定性集合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计划。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此外根据客户人数、参与起点和规模上限不同,又从常规集合计划中分出限额特定理财产品(小集合),即规模在10 亿以下、客户人数在200 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计划。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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