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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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任制

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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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 机电队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队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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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9条 风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4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岗位责任

第 1 条 认真对采购的物品进行入库验收,保证入库物品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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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杜绝假冒伪劣物品入库,给安全生产提供物质保障。 第 3 条 按照物品的性质、用途和保管说明,对入库的物实行分类登记存放,保证其不变质、不变形。

第 4 条 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物品或材料,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 5 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脱岗、不空岗,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的及供应。

第 6 条 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编制材料采购计划。 第 7 条 严格执行设备、材料领发登记制度。

第 8 条 生产工具要严格执行以旧换制度,杜绝工具丢失或浪费。 二、责任处罚

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仓库主任警告处分并对照制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②对工人反映物质、材料、工具质量问题孰视无睹的; 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仓库主任降职 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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