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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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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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XX部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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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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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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