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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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文 号:琼建监[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9-11 执行日期:2007-10-1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建设单位要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

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优良、优秀,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80%、优秀的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100%.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三、凡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因建筑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由监理单位责令其暂停施工的,在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时可以举证并建议扣减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尽职尽责地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抽查、检查和评定工作。如发现监督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从2007年 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反映。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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