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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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和灵活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和规程。

2 信息通信

2.1一般规定

2.1.1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租用者提供最快和最有效的信息服务。

2.1.2 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贮、传输、检索和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2 设计要素

2.2.1 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系统可以是大楼专用的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模转换的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

2.2.2 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声讯服务)、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2.1 话音信箱系统具有使外来话音存贮,并使话音信箱的用户通过信箱密码来提取留言的功能。

2.2.2.2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系统具有存贮及提取文本、传真、电传等邮件的功能

2.2.2.3 语音应答(声讯服务)系统具有被询问有关信息并及时应答服务的功能。

2.2.2.4 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具有通过专用终端或微机终端来检索数据库中动态图文信息的功能。

2.2.3 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具有当通话者(主叫或被叫)不在其办公室而在微小区域其它地方时,可通过本系统来进行双向通信。

2.2.4 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可通过具有视频压缩技术的设备向使用者显示近处或远处可观察的图像并进行同步通话。

2.2.5 卫星通信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提供图像、数据通信的功能。

2.2.6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集中提供本地的电视节目和建筑物内闭路(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连通卫星通信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国内、外不加密或加密的电视节目和加密的数据信息。

2.2.7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等处,提供优雅舒适的开、闭路多音源信号节目以及公共的传呼信息。并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遇事故时,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2.8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8.1 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2.8.2 物业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设施资料管理、各类设施运行状况及维护管理的功能。

2.2.8.3 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购物、餐饮、娱乐管理、各类服务设施租用、计费管理以及各租用公司或人员状况管理的功能。

2.2.8.4 共用信息库子系统应具有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类、存库以及具有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功能。

2.2.9 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个人事务、办公事务处理以及各租用户公司对外不能共享的专用信息库服务的功能。

2.2.10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和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10.1 建筑物连接外围电话网络和数据网络的中继线缆应采用单模光纤或高质量的铜芯线缆,以满足用户各种通信业务的要求。

2.2.10.2 建筑物内应有信息传输网。

2.2.10.3 建筑物内应设立网络管理设备,对各计算机信息网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络故障。

2.3 设计标准

2.3.1 甲级标准

2.3.1.1 全数字式程控交换机系统,应设置电脑话务员服务、分租用户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功能以及各类通信接口。

2.3.1.2 应设置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和可视图文系统。

2.3.1.3 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各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收发基站,供各层用户进行双向通信。

2.3.1.4 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应设置相关设备,进行远距离的双向图像通信。

2.3.1.5 卫星通信系统,应设置多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看用户提供多路的图像节目,并可通过卫星接收和发送的相关设备,进行多路数据双向传输。

2.3.1.6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以及建筑物内多套闭路(自制)电视节目。

2.3.1.7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设置一套独立的多音源的开、闭路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传呼信息,并可和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3.1.8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同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3.1.9 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不同的设置。

2.3.1.10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络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附近电话交换局的高质量的线缆、建筑物内的信息传输网以及设置网络管理设备。

2.3.2 乙级标准

2.3.2.1 全数字式程控交换机系统应设置相关的功能和数据通信接口。

2.3.2.2 应设置话音信箱系统。

2.3.2.3 卫星通信系统应设置1颗以上的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看用户提供多路的电视节目。

2.3.2.4 共用无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多套开路电视节目和1 套或多套闭路(自制)节目。

2.3.2.5 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可设置一套独立的开、闭路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传呼信息,并可和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3. 2.6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等。

2.3.2.7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附近电话交换局的高质量的线缆、建筑物内的信息传输网。

2.3.3 丙级标准

2.3.3.1 卫星通信系统应至少设置1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看用户提供多路的电视目。

2.3.3.2 共用无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

2.3.3.3 应设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即为紧急广播传呼系统)。

2.3.3.4 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等。

2.3.3.5 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管理系统应设置连接至附近电话交换局的高质量的线缆以及建筑物内的信息传输网。

3 建筑设备监控

3. 1 一般规定

3.1.1 本章适用于对建筑内各类设备的监控,应做到运行可靠安全、节省能源、节省人力。

3.2 设计要素

3.2.1 电力供应管理系统应能对受电设备、备用发电机、蓄电池设备、动力设备及照明设备等的监视、测量。

3.2.2 空调系统应能对冷暖源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等的监视、测量、控制。

3.2.3 给排水系统应能对给、排水设备、饮水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等的监视、测量、控制。

3.2.4 热力系统应能对热源设备等的监视、测量、控制。

3.2.5 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报表编制,设备管理费用之分配,水电费用分配计算、设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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