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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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办法

3.1 初步评审

3.1.1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采购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商务部分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谈判资格。

3.1.2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采购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供应商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采购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后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采购小组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3.1.3第三阶段:技术和商务评审

3.1.3.1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相关服务,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3.1.3.2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审查供应商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1.3.3采购小组针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采购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采购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报价无效。

当供应商实质性条款不满足、非实质性条款负偏离超过 项的或者未提供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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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支持资料时,其报价无效。

3.1.3.4采购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采购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采购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采购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2 谈判

3.2.1采购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就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服务方案、市场价格、服务承诺等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3.2.2本次采购供应商首轮报价必须低于预算控制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的98%,否则采购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报价无效。

3.3 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人授权采购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3.2采购小组经过谈判后,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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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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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4.1 签订合同

4.1.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采购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4.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追加合同金额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经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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