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市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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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市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韶中法民一婚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杰(曾用名麦福源),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深圳市皇家贵族有限公司经理,现住韶关市浈江区江南路33号二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敏,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原住:湖南省横山县人白果镇高山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联安路143号2栋101房。

上诉人麦杰因被上诉人周红敏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09)韶浈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周红敏与麦杰于1999年冬在韶关某公司相识,2002年开始交往,2004年7月7日生下一男孩取名麦嘉伟,2005年8月3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当事人先后到珠海,深圳等地谋生,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生活作风等问题而经常发生吵闹。2007年8月1日周红敏怀疑麦杰与一女孩有暧昧关系,因在家被周红敏抓奸在床将周红敏殴打致轻伤。麦杰因与多名有暧昧关系行为。周红敏认为与麦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09年1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人与麦杰于1999年初相识,2004年7月7日

生下男孩取名麦嘉伟,本人为小孩入户而与麦杰于2005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本人发现麦杰行为诡秘,向其询问,却遭其殴打,2007年8月1日本人被麦杰殴打之后报警并找到法医验伤。本人既要工作,又要照料小孩,劝其找工作却不听,周红敏向麦杰提出离婚,麦杰以同意协商离婚为由,向周红敏索取5万元人民币,已拿取3.2万元。2008年1月1日,麦杰趁周红敏不在家将周红敏购买的手提电脑,金银首饰,银行卡等取走,人也不回家。由于麦杰的上述行为,故周红敏要求离婚,请求判决小孩归周红敏抚养,麦杰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800元医疗费,教育费各一半。

麦杰则辩称:双方感情很好的,由于周红敏父亲影响令其对本人产生不好的想法,双方在起诉前感情很好,不符合夫妻感情的破裂的条件。在家抓奸亦是误会,是一个朋友女朋友累了就在本人家睡了一下,本人并没有和妻子以外的女人有暧昧关系,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周红敏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周红敏不服,上述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韶中法民一婚终字第57号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另查明:当事人双方婚生子麦家伟出生证上载明的出生日期为2004年7月7日:户口本载明的出生日期为2004年10月7日,麦嘉伟出生后大部分由周红敏抚养,2008年年

底与2009年年初之际将小孩带回韶关,现在麦嘉伟由祖父照料,周红敏每月固定收入4500元,麦杰每月收入5000元,双方均表示可自己抚养小孩。

原审法院经重审后认为。当事人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由于双方的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不同而经营吵闹,暴力行为,影响了其夫妻感情,周红敏一再坚持离婚,当视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并准予双方离婚,至于小孩抚养问题,从双方的抚养能力看基本相当,但小孩尚还年幼,需要母亲的悉心照料,而麦杰在生活上有些不良习气,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小孩由周红敏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至于抚养问题,周红敏庭审中表示可不要麦杰承担抚养费,故抚养也由周红敏本人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一、准许周红敏与麦杰离婚。

二、婚生子麦嘉伟由周红敏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其本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红敏负担,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麦杰负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麦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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