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2015版《思修》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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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

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和程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规定了在当;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第四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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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抓手。大学生要正确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征程。

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鲜明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往哪里走、怎么走的最根本问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历史任务,澄清了各种模糊认识,统一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共识,回应了国际社会各种质疑,对于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具有重大意义。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按照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按照党纪党规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队伍建设等各个环节。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构筑法治中国大厦的基础,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一要坚持立法先行和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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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二要保证法律规范的质量,提升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水平,进一步改善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结构,提高立法程序正当化水平,构建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前置制度,建立辩论机制,优化协商制度,提升立法技术,规范立法形式;三要畅通民意表达机制以及民意与立法的对接机制,建立权力机关内部的制约协调机制,建立立法机关接受选民和公众监督的制度等。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一要增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二要完善法律实施体制以及法律设施,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三要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四要优化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克服法律实施的障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一要科学配置权力,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二要规范权力的运行,为权力的运行设定明确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三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与要求;四要严格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规范各种监督方式,并充分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使违法或不正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纠正;五要加强对违法用权的责任追究,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任倒查机制;六要健全权益救济机制,使受公共权力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要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体系科学化和系统化。

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一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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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三要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要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二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三要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并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部署。

科学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子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科学立法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目标。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编纂民法典,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受侵犯,保障公民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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