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1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五、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产生于瑞士。

六、劳动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长期斗争。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具体表现在: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规(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1890年,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是新西兰)。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工人运动高涨,立法内容和范围充实和扩大、二战时期,工人运动受到镇压进入低潮期、在工人罢工斗争的推动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现代意义上的劳动立法进一步得到发展。) 3、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前苏联。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产业工人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其劳动条件之恶劣和生活境遇之悲惨,在世界各国的工人中是罕见的,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权利,中国工人阶级自发地开展了反对资本家剥削和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1884年,在香港的广东工人反对法国侵略者挑起的中法战争,继而发展为反对一切外国侵略的斗争,被英国报纸称为:“香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暴动”。

2、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言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

5

法案大纲》。(《劳动立法原则》中,提出了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共有内容19条。

3、1923年,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在强大工人运动斗争压力下所产生的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

4、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法是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没有用法典形式。

5、1930年1月,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但由于这部劳动法规的劳动条件标准过高,与当时工业落后而且正处于武装斗争中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故而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未能充分的得以实施。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它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法律原则,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开展劳动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们都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的加强。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1、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3、1890年3月召开的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共有15个国家参加。

4、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其宗旨是:①联合一切相信国际劳动法是必要的人;②组织国际劳动机关;③赞助各国研究劳动法,传播有关劳动法的消息;④提倡制定关于劳动状况的公约;⑤召开国际大会讨论劳动法。) 5、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了两个公约《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它们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1、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法国社会党人阿尔培特·多玛被任命为首任国际劳工局长。(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

6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三个发展阶段:

(1)1919---1939,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2)1940---1945,国际联盟解体,它便成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 (3)1946---今,联合国在二战后成立,其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3、国际劳工组织机构设有: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国际劳动立法的决策机关,大会由各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原则与内容

1、国际劳动立法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也来源于联合国和区域性组织(尤其是欧盟)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双边条约。

2、国际劳动立法所遵循的原则是《国际劳动宪章》中的9项原则(①在法律上、事实上,人的劳动不应视为商品;②工人和雇主都有结社的权利,其宗旨必须是合法的;③工人应该得到足以维持适当生活程度的工资;④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或者每周48小时为标准;⑤工人每周至少有24小时的休息,并尽量把星期日作为休息日;⑥工商业不得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保护14岁至18岁男女未成年工的劳动;⑦男女工做同等的工作应得到同等的报酬;⑧各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标准,适用于合法居住该国的外籍工人,以做到待遇平等;⑨各国设立监察制度,监察人员应有妇女参加,以保证劳动法的实施。)和《费城宣言》即《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提出的10项原则(①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②保证工人有最充分发挥技能与成就的职业;③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移地居住在内的迁移以及调动工作的方便;④工资、收入、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的政策,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⑤承认集体谈判,发展劳资双方合作;⑥扩大社会保障措施;⑦充分保护各行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⑧保护儿童福利和妇女的劳动;⑨提供充分营养、居住条件和文化娱乐设施;⑩提供教育和保证职业机会均等。) 3、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经国际劳工大会以出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公约一经批准就生产法律效力,建议书不需要批准,仅供参考,对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联合国文件;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

7

4、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集体谈判权(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平等就业权(1958年《歧视公约》);反对强迫劳动(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及男女同工同酬(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等。[我国批准了其中两个。]

第3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交错共存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因劳动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或双方协商议定的,且意志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8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