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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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债权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的方式达成百联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相关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工作实效】宁波中院裁定准予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中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得到了全面履行。企业全面恢复生产,400余名职工全部保留。宁波中院在该案中妥当把握利益平衡,积极探索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重整,仅管理人费用一项就节省600万元。宁波中院的工作实绩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股权受让方的高度认可。《人民法院报》、《宁波日报》等媒体对该案作了专题报道。

10、浙江省首例《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和解案——金利房地产公司司法和解案

【背景事实】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系一家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巨额担保债务的牵连,致使金利公司于2007年年底陷入债务危机。

【审理经过】作为最大债权人的绍兴市春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新昌法院提出了要求对金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裁定予以受理。自2009年7月开始,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本案各项工作得以依法开展。至2009年9月底金利公司的

剩余资产、应收帐款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已全部理清。金利公司的破产清算与其两关联企业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旦宣告破产势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但另一方面,金利公司的存量资产(坐落于潜溪地块的320亩土地)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在价值。基于这种情况,新昌法院积极引导案件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参照司法重整程序,通过政府协调,由两家最大的债权人成立新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金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在和解程序中,新昌法院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进行逐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相关和解协议中,对债权人放弃所有的担保及连带追偿权作了安排。至2009年12月除行政债权以外的其它申报债权均已签妥和解协议,首批偿付期限定于2010年春节以前,余额于2010年3月底前付清。2010年10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金利公司的司法和解程序。

【工作实效】新昌法院按照“平衡利益、寻求共赢”的工作思路,合理衡量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点,促使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司法和解程序。在司法和解程序中,又参照司法重整程序,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事项作了安排,针对不同类别和具体情况,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该案的成功审理,也为中小企业司法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样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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