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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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依法受理司法重整等企业破产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探索市场化导向的司法重整路径。包括司法重整制度在内的企业破产制度是检验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尺度。浙江的市场化导向经济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在司法重整工作中,也要切实尊重市场规律,继续深入探索市场化导向司法重整路径。要明确法院在司法重整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承担管理人工作的作用,适时启动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为司法重整制度的推进创造条件。重视在司法重整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发现重整企业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效率。要继续探索通过竞争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重视在司法重整环境下再造适应市场需求的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净化市场信用环境,依法制裁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

3、继续以“基层司法”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重整案件的简易审。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呈现了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格局,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要按照“基层司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的司法重整工作要强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理念,积极探

索小微企业司法重整简易审,切实缩短重整期间,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实效。

4、加强调研指导和内外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着力营造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困难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司法重整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健全司法重整审判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升法官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司法能力;加强法院内部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工作沟通,逐步建立司法重整工作的绩效考评体系。对于涉及维稳、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重整案件,要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支持政府做好司法重整前后的相关协调工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涉及司法重整事项的常态化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政府帮扶中小企业措施和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对接与契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营造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

附: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附:

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1、《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原称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浙大系”上市公司,其股票于1999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由浙江大学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变更为邱忠保。以后,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2.51亿元,并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 “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本金总额达3.95亿元。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为挽救浙江海纳,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协调,浙江大学及其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由同为“浙大系”的上市公司浙江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浙江海纳,并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管下负责浙江海纳风险处置的具体工作。浙江海纳风险处置前后,正值《企业破产法》颁布并即将实施,考虑

到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重整获得债务减免,从而避免自身遭遇暂停上市或者退市之不良结局;战略投资者可以获得“壳资源”,从而增加资本运作的深度和广度;中小股东因企业重整获得新生,可以避免因上市公司退市而使其投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可以通过重整制度进一步发现问题,查漏补缺,完善规范资本市场的措施。据此,通过司法重整程序实现公司重生也被列入风险处置的目标选项,并得到了最高法院、中国证监会、浙江省政府和省高院的支持。

【审理经过】根据现行的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司法重整的制度实践,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司法重整需要最高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省高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杭州中院于2007年9月14日裁定受理了债权人袁建华提起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浙江海纳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为:普通债权本金获得25.3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各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询问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后,进行分组表决,达到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通过重整计划所需要的条件。管理人向杭州中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杭州中院组织听证会对重整计划进行了研究,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其后,浙江海纳按照重整计划及时足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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