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考题及答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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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0 日,张全先与长寿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 许可长寿保健品公司实施该技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发生纠纷。长 寿保健品公司使用该技术并获得利润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数结算应当付与张全的费用,并 且以许可人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尚未取得专利为由,私自终止合同,不再继续结算利润。长寿 保健品公司自行终止合同后,并没有停止该药品的生产,也没有按期向张全支付《合同书》 约定的技术使用费。

原告张全认为长寿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长寿保健品公司则认为张全在其申请的专利技术尚未取得国家授权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合同书》,是欺诈行为。如果其知道张全的所谓专利技术还只是在申请阶段,尚未取得专利权,根本不可能按照利润的30%给付张全技术使用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试问:

(1)张全与长寿保健品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是否为有效合同? 为什么?有效。张全与长寿保健品公司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书》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在签订该合同时,张全申请的发明专利“延年益寿保健品及其制法”已经被中国专利局公告,在合同中虽然写有“张全拥有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字样,但同时也注明了专利申请日和专利公告日,并没有授权日,因此不能认定张全以专利申请技术代替专利技术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且长寿保健品公司已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进行了销售,双方均已开始实际履行该合同。有鉴于此,虽然该合同中有将专利申请技术表述为专利技术的瑕疵,但不致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应认定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原告索要被拖欠的技术使用费是否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因如果本案是今年起诉的话,已过诉讼时效。

(3)原告若要求终止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可以成立,因为长寿保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使原告无法实现当初的合同目的,基于不安抗辩权可以主张终止合同。

3.在王辉诉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亨通公司与王辉就名为“一 种能防盗防翻防噪声的古力或雨篦井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签订了转让该专利的《收购意向 书》。亨通公司在意向书中明确表示收购该专利,并且约定王辉不能再同其他商家进行该专 利的转让洽谈。王辉于是终止了同其他商家的谈判,并对该专利项目进行了资产评估。但是, 亨通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双方多次洽谈未果。同时由于亨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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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约限制,王辉无法同其他商家进行专利转让的谈判,导致该专利一直未能得到开发,致 使涉案专利大幅贬值,给王辉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王辉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亨通 公司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试问:

(1)王辉要求亨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不能成立。鉴于双方签订的《收购意向书》不具备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要件,故王辉要求亨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2)王辉要求亨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可以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在签订《收购意向书》后,王辉为促成涉案专利的收购成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但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并未继续洽谈,亦未说明洽谈失败的原因,表明亨通公司已无意收购涉案专利。由于《收购意向书》约定“签订此意向书,双方均不得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目进行洽谈”,时至今日,亨通公司就涉案专利的收购事宜未能明确态度,致使王辉既不能与第三人就涉案专利再行洽谈,又不能从亨通公司获得预期效益,亨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对王辉为促成收购交易所花费的合理开支承担赔偿责任,故亨通公司应赔偿王辉因该意向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甲厂研制出一种N 型开关,于1997 年5 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 月获 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 年7 月自行研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1997年4 月,乙厂 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 年6 月,甲 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 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请你在以下每一问__________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1)_C_可以对该案进行一审管辖。

A.最高人民法院;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D.某市某 区基层人民法院。 (2)乙厂的行为,_

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目 的实施专利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 _B_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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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 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 _B_ A、正确; B、错误。

(4)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A_

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畴 内继续制造;

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获得专利权 人的授权;

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向专利权人 支付报酬;

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 (5)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_B_ 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5.正泰集团是国内知名的低压电器行业的龙头企业,而施耐德则是全球电力和控制领域的 领导者。1994 年,正式开拓中国市场才两年的施耐德要求收购正泰集团80%的股份,但遭 到拒绝。随后的1995 年,施耐德第一次起诉正泰集团侵权知识产权,双方最终以和解告终; 1998 年,施耐德与正泰集团再次进行谈判,要求收购51%的股份,再次___0______失利后施耐德于次

年再次起诉正泰集团;2004 年,施耐德与正泰集团第三次谈判,要求收购50%的股份,但 又未成功,2005年,施耐德在欧洲各国对正泰集团提起15 项侵权诉讼。这些诉讼虽然多数 没有结果,但它成功地延缓了正泰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

2007年7月,正泰集团在市场上发现了天津施耐德生产的相关类似产品,侵犯了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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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为ZL97248479.5 的“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随后的8 月份,正泰集团

以天津施耐德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 损失近3.35 亿元。

2009 年4 月15 日,长达三年的“正泰诉施耐德侵权案”,终以后者向前者支付1.5 亿 余元补偿金、双方和解而告终。

请以此案例,谈谈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的意义。

知识产权通常被称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为知识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带来障碍,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尤其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和成本。

各国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国内知识产权政策,根据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收益的平衡,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对贸易及经济造成扭曲,更不能成为知识和技术扩散的阻碍。

(二)从各方引入国外技术,形成竞争机制,削弱国外技术的垄断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国外企业在该国的专利产品的市场垄断能力越大,为了削弱技术持有方的垄断势力,我国在引入国外技术时可以引入多家相同类型的国外技术,加强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削弱国外企业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对我国产品市场的垄断力度,降低我国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成本,提高模仿能力。

(三)大力支持民族产业的科技研发,提高我国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转化率。 我国政府要增强对出口企业的技术支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有目的性的引导发展核心技术,提高科技的市场转化率,减少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不利影响。此外,要加强我国跨国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我国要加强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在贸易谈判中为发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话语权,促进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另一方面要建立贸易纠纷预警机制,积极应对贸易纠纷,减少可能遭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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