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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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运用前景的思考

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司法界的运用方兴未艾,开始初步形成了信息的电子数据化、办案辅助系统的智能化、实体裁判的预测与监督系统以及统一、电子化的证据标准等法律人工智能形式。然而,法律人工智能存在一定的现实困境。从数据层面看,当下的法律数据不充分、不真实、不客观且结构化不足。从算法层面看,法律人工智能所使用的算法隐秘且低效。从人才层面看,法律界、人工智能界互有疏离、隔阂。未来,我们应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在我国运用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在明确法律人工智能应定位于辅助角色的同时,在技术层面上改进算法并培养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知识相融合的人才。 一、人工智能方兴未艾的运用

在Alphago战胜围棋高手李世石、柯洁之后,人工智能进一步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活动的很多领域已开始得到较多运用,诸多互联网企业和国家对之也是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中外学界开始讨论、探索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问题。

据BBC报道,一种名叫Case Cruncher Alpha的法律人工智能“机器律师”与伦敦的100名律师就“基于数百个PPI(付款保护保险)错误销售案例事实来判断索赔与否”的法律问题展开比赛,结果“机器律师”法律AI以86.6%的准确率领先于律师的66.3%。弗吉利亚理工大学发现分析中心的学者通过数据驱动结构的机器学习分析了美国最高

法院以往做出的裁判,并以此预测未来的判决。其AI通过对裁判文本的仔细分析,计算每个在裁判中出现的与争点相关的语词,并权衡其在争点中的权重,进而透视每个大法官对争点关注的强弱程度,再结合大法官的投票行为,挖掘文字表述的实际意义。最终,AI不仅能够更好地发现不同大法官的裁判立场与观点,预测其未来投票趋势,还可以更清楚地表明谁是裁判决策中的摇摆者与妥协者,甚至大法官们在哪些问题上更容易妥协也一清二楚。基于此,AI可以预测最高法院未来的裁判,其准确率达到了79.46%。此外,美国芝加哥的伊利诺理工大学与南德克萨斯法学院利用1791至2015年的美国最高法院数据库,合作开发了一种算法,该算法再现了从1816年到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的28000项决定和240000次投票,正确率分别达到70.2%和71.9%,这高于法学家们66%的预测准确率。Lex Machina公司在知识产权法律领域也通过人工智能预测裁判结果。有国外学者甚至认为,人工智能在预测案件判决结果上已经超越了人类专家。

上述事例显示,在域外,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法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人士已开始探讨如何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裁判领域,但这其实并不新鲜,计算机甫一普及,美国法学界就开始讨论法律推理与思维是否可被机器所取代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Anthony D.Amato提出,人类法官是否以及应该被机器法官所取代,以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但这一设想是否正确以及可行在美国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有时还被上升至哲学层面讨论。如J.C Smith指出,“电脑可以/应该更换法官”的见解是基于笛卡尔的“灵体二元论”和“莱布尼茨的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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