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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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20日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和创业环境,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园区管委会下设的事业单位管理的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园区产业政策的中早期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创业投资配套资金;从支持的创投企业、创业企业回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原则上应办理省以上发改委备案手续,或按《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0〕48号)办理园区备案手续。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委托在园区注册并具有引导基金投资与管理经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引导基金管理人)管理。引导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创投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提请召开决策委员会;

(三)执行决策委员会决策方案,履行投资或风险补贴手续; (四)代表引导基金履行投资人权利和义务;

(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情况、参股创投企业及跟进投资创业企业运作情况报告;

(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决策委员会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独立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组成。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对创投企业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及风险补贴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或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拟选择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基金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其中,基金参股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提请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后执行;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由引导基金管理人受理并按规定审核后,按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八条 在委托管理期间,引导基金管理人每年按引导基金年初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每季支付一次,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参股

第九条 基金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退出时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投资方式,主要支持在园区新发起设立专注于投资园区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园区;

(二)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投资地域集中在园区;

(三)承诺对园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园区创业企业的投资总额占其对园区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创投企业自身总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募集计划书; (二)基金募集进展介绍;

(三)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四)基金投资协议草本; (五)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六)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的参股应由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最终认定,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额)的25%,对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但单只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后,创投企业的实际投资比例未达到第十条第三款约定的,引导基金管理人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引导基金管理人有权提请决策委员会批准,要求其第一大股东在六个月内全额认购引导基金参股股份,认购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是指创投企业在园区选定拟投资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本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共同对创业企业投资。

第十五条 创投企业在投资园区创业企业时,可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提供的跟进投资原则上不高于创投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但经园区备案的种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跟投比例可以提高到100%。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申请跟进投资的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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