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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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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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2016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所、中心)、部、处以及其它直属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差旅费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和原始凭证

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差旅费管理的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项目)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及出差审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出差前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书记、校长出差相互审批,校领导副职由正职审批;机关、直属单位正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书记、院长出差相互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时,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直接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签字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由单位分管科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职级 一类: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二级及以上职员 二类: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类:其余人员 轮船 其他交通工火车(含高铁、动车、(不含旅飞 机 具(不含租全列软席列车) 游船) 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二级以上职员、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报销。

第三类差旅费标准原则上不包含乘坐火车软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8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夕发朝至列车)的,可在不超过相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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