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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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2000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人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lO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0+8)=85-18 =67(万元)

税负率=67÷500×100%=13.4%而实施后,饲料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料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350×10%+8)=85-43 =42(万元)

税负率=42÷500×100% =8.4%

筹划结果:可见,筹划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25万元(67-42),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5万元[25×(7%+3%)],税收负担下降了5%(13.4%-8.4%)。

特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场与工厂存在关联关系,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调整工厂的原材料购进价和进项税额。

内资企业分行业区域税收优惠——农林牧渔

农林牧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2.校办农场免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3.乡镇企业减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所得税。 ([94]财税字第1号)

4.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5.国有农场林场所得免税。对边境贫困列名的166个国有农场和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6.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运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7]114号)

7.农村信用社减税。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29号)

8.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60号)

9.四大垦区汇总纳税。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以总局(兵团)为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阁。 (财税字[1997]143号)

10.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局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94]财税字第9号)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国税函[1999]811号)

12.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71号)

13.财政补贴收入免税。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存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3号)

1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1]124号)

15.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办发[2002]62号)

16.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3]115号)

17.农林义务教育捐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

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88号)

增值税税收优惠——农产品的增值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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