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筹划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征收牧业税的省区继续对羊、牛等牲畜产品收入征收牧业税。

(2)税率的确定。水果、干果、茶青、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收入和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的税率,按照省级政府在农村税费技改革中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个别省区的原木、药材、经济林苗木、天然橡胶等品目收入,原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低于当地农业税税率的,仍按原税率征收农业税。是否随正税征收20%的附加,由省级政府确定。但正税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应低于原农业特产税(含附加)的负担水平。

(3)计税收入。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收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确定计税收入。对利用滩涂、海水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确定计税收入。计税收入确定以后,原则上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考虑到农业特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计税收入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

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计税收入。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按其销售量确定计税收入。具体品目的计税收入,由省级政府确定。

(4)减免税。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后,统一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

(5)征收办法。农业特产品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一般采取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由生产者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47.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财税[2004]120号)

48.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财税[2004]93号)

49. 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2004年,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时将牧业税及附加负担水平降下来。(财税[2004]77号)

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除了免征农业税的地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农业税税率2005年一律降为2%;牧业税从2005年起取消。

50.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农产品加工应注意组织形式

某乡镇某村,一些农民在田间、地头裁种了大量速生材,目前,已进入砍伐期。一些图省事的农户直接出售原木,另一些农户则不满足廉价出售原木,自己对原木进行深加工,如将原木加工成薄板、包装箱等再出售。可结果是,进行深加工的农户最后取得的效益比出售原木的农户差,这是为什么呢?

问题发生在税收上。农户出售原木属免税农业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后,可以抵扣13%的税款。如农户出售100元原木,可得100元的收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100元的原木可抵扣13元税金,原材料成本只有87元。而农户深加工的产品,100元原木耗用电力等10元,增值10元,加工后价值为120元,然后出售给工厂,工厂不能计提进项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压价收购,这样一来,农户的收入只有97元。另一方面,深加工后的农产品已不属免税产品,农户还要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这样,深加工的农户最后收入只有87元。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深加工农业产品是失败的,这既有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也有增值率太低的因素。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由农户入股兴办加工企业,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由村里出面,联系镇里工厂,农户出售原木,工厂收购原木后雇佣农民加工。通过改变加工方式,农民出售100元的原木可得收入100元,工厂雇佣农民加工,只需付出加工费10元。这样,农民可得收入110元,比农户自行深加工增收了23元,企业也可以抵扣13元税款,使成本得以降低。

在按以上思路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与深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两者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售价销售产品;二是根据农业产品和非农业产品之间的区别,合理安排收购、加工环节。

用农产品原料的避税筹划

基本情况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块: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免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微不足道。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筹划分析

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公司除了需加强企业管理外,还必须努力把税负降下来。从公司的客观情况来看,税负高的原因在于公司的进项税额太低。

因此,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增加进项税。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0%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2000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人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l0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10+8)=85-18=67(万元)

税负率=67÷500×100%=13.4%

而实施后,饲料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料场销售给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不变。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17%-(350×10%+8)=85-43=42(万元)

税负率=42÷500×100%=8.4%

筹划结果

联系合同范文客服:xxxxx#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