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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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

论文

论文题目: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 班 级:法学123 学 号:201202014332 姓 名:张凯

论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

摘要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补充责任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独立形态。《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 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其中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 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 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否追偿, 应依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 不应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 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 一般将共同责任划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但是近些年来, 实践中频频出现一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当直接侵害人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同时有过错时, 就无法适用传统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赔偿。针对共同责任这一缺陷, 理论界提出了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述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概念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程序意义上的补充: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因此,补充责任是补充直接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第二,实体意义上的补充: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其赔偿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其不足部分;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不能赔偿的全部责任。 (二)立法演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基本上沿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思想,在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和校园事故中继续适用补充责任,将补充责任这一独立的责任形态予以确认。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同之处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因此,补充责任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这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叫做请求权的竞合。补充责任也是一种请求权的竞合、责任的竞合, 但是与这种狭义竞合不同, 是指行为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行为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余的请求权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式

2. 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数个相同的侵权责任的重合,因此, 只要数个重合的侵权责任履行了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的损害就得到了救济,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就得到了恢复。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人只能选择相互重合的请求权中的一个行使,该请求权行使之后,其他的求权即行消灭。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补充责任的数个请求权之间存在着先后的顺序, 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下落不明,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再行使其余的请求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够得到完满现。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类型、与构成要件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

1. 侵权补充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目前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且是过错责任。当然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也

①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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