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银行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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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

内容提要:

商业银行经历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从其在投资银行的分离作为起点,在整个业务发展过程中,它很大程度上整合了各项业务并开拓出更多的服务项目,并将其投资业务作为最主要的盈利点之一。我们从中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得到很大的启示。

关键词:

《格拉斯-斯蒂格勒法》 《金融现代法案》 投资银行业务 金融业整合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当时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即银行控股公司)来进行。因此,许多新行业的公司在投资银行的帮助下进入市场,投资银行控制了这些公司的债券和股票的发行和承销,被称为左右市场的“货币托拉斯”。商业银行通过下设证券附属机构来进入这个市场,并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这一时期,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业务的交叉和融合使两者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当时商业银行是允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

然而之后的美国银行业发展又曾有一个重要的特征,那就是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例如证券、保险和房地产)的分离,这是由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勒法》 (Glass Steagall Act)(简称GS法案)规定的。按照《格拉斯-斯蒂格勒法》,商业银行必须出售它们的投资银行业务。法案只允许商业银行承销政府债券,不允许承销公司证券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例如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将其投资银行业务转移到第一波士顿公司,现在是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它的该法令还禁止银行从事保险和房地产业务。同时,还禁止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从事商业银行活动,一般的投资银行业务终止了他们的存款业务,使银行免于遭受激烈竞争。然而尽管J.P.摩根终止了它的投资银行业务,并改组为一家商业银行,但是J.P.摩根的一些高级官员还是组建了摩根斯坦利,这家公司也成为目前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

尽管《格拉斯-斯蒂格勒法》禁止这么做,但追求利益和金融创新刺激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绕开《格拉斯-斯蒂格勒法》的规定,相互进入彼此的传统领域。《1933年银行法(其中关于证券投资者有关条例合称GS法案)》(The National Banking Act 1933)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拥有不以证券业务为主业的子公司,美国金融界称这种子公司为“条款20附属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ies)”(也有称“20条证券子公司”),这实际上为日后商业银行突破GS法案约束留下了政策空间。从而,在1999年《金融现代法案》颁布前,美国对GS法案有关规定做了几次修改和变通。1987年,J.P摩根、花旗银行等获准成立证券子公司,允许诸如此类的银行控股公司承销以前禁止承销的证券,此后,银行开始进入这个领域。这个法令上的漏洞允许商业银行附属机构从事承

销活动,只要承销收入没有超过附属机构收入一定的数额,这个数额开始时为10%,后来提高到25%;1989年允许可以经营企业债券;1990年又允许可以经营股票。对是否以证券业务为主的确定标准,从最初的营业收入中证券相关收入不超过5%提高到1992年的10%,1997年又提高到25%。“条款20附属公司”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债券、垃圾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从这一时期的发展我们就已经大致可以看出,美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演进,基本上沿着先债务融资市场业务、后股权融资市场业务的路径逐步放松限制,直至最后允许混业经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

由于商业银行在证券和保险业务上的限制,美国银行相对于外国银行来说处于竞争劣势。随着1994年《里格——尼尔跨州银行和分支机构效率法案》刺激了银行业的合并,到1998年花旗——旅行者公司的合并,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勒法》的呼声越来越大。1999这种努力终于凑效,这就是1999年底通过,并从2000年初开始实施的、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重要的金融改革法案——“1999年格兰姆——里奇——布利雷法”,又称为“金融现代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的主旨是允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互相从事对方的业务,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收购银行,允许银行承销保险和证券,以及从事房地产业务。从此最终结束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发”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和保险批发业务的限制,使银行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内开展银行金融业务。

可以发现,通过我们以上的叙述,我们知道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动了整个美国金融业的合并过程,因为该法案不仅仅是针对银行之间的合并,而且还涉及跨金融业务的合并。之后,像花旗和旅行者这样的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的合并变得越来越普遍,而且更多的是强强联合。银行集团不仅会变得更大,组织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也会越来越全面。当然,不可否认,虽然银行合并可能导致小企业贷款数额的减少,银行急速拓展新的地域市场也可能会增加银行倒闭的风险。但是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银行合并的收益要比成本大。

从整个银行体系业务的发展来看,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美国商业银行的整个发展历程其实是其与资本市场耦合的一个历程,无可质疑,做大做强投资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后盈利的一个利润增长点。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金融自由化和利率自由化的国际环境背景下,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金融“脱媒化”(又称金融非中介化,就是资金融通可以不通过银行中介)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条件下,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收益日趋微薄,商业银行的新增业务和利润只能依赖以投资银行业务为主题的中间业务的成长。

美国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事实上,投资银行业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从国际上来看,各大投行早期业务主要是承销、交易和经纪业务,随后逐步扩展到重组并购、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衍生产品交易、股权直接投资等业务。承销业务是高端和品牌投行业务,对其他业务有带动作用,但并非多数投行的主要收

入来源。例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国际投行的承销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基本在10%以内。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往往指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两个方面。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多新的投资银行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包括兼并收购、金融衍生产品、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顾问资讯、项目投资、租赁业务、证券托管和抵押、银行保险等等。由于过去的金融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这些新兴的业务活动中并没有做出明确限制,以上领域实际上成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能够自由角逐的场所。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尽管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但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还是相当宽泛的。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也能发现,美国商业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曾经面临类似的监管环境,分析美国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如何逐步介入投资银行领域,进而实现混业经营,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领域业务的开拓会有一些借鉴意义。我们知道,1933年GS法案通过实施,直至1999年该法的废止,美国商业银行一直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左突右冲,寻找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会。一般而言,美国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第一通过购买或合并现有投资银行,形成银行持股公司;第二通过成立独立的投资银行分支机构,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第三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美国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的具体策略是:积极介入法律不予限制的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寻找监管没有顾及之处,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例如,花旗银行通过1968年成立的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这块招牌实现了想投资银行业务的渗透);充分利用监管放松的机会加大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的力度;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美国的以上经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潜力也已受到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的重视,并纷纷推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举措。其中工商银行的举措出台较早,于2002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了投资银行部,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已经探索出了一条适合目前国内监管框架、金融市场环境以及内外部经营约束条件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道路,形成了咨询顾问类、重组并购类、资产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类、直接融资诶等四大投行业务线,投行业务收入从零起步持续跨越式增长到2006年的27.6亿元,并在重组并购、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领域初步树立了品牌。工商银行的实践表明,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做大做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胡张洪,刘入领;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2.黄炜; 《金融控股公司与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问题研究》 3.李青 《美国银行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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