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讲师管理办法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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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人寿代理人渠道专兼职讲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同方全球人寿代理人渠道兼职讲师管理体系,培养一批优秀的兼职讲师队伍,更好的满足各层级培训需求,有效推动代理人渠道业务发展,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特制定《同方全球人寿代理人渠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讲师”是指在从事寿险营销工作的同时,获得公司授权并参与培训教学的寿险营销人员。 第三条 兼职讲师的职责

(一)努力学习,积极实践,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思想素养, 通过言传身教、人格示范,培养学员对行业、公司的敬重感、自豪感、责任感,形成坚定的从业信念。

(二)爱岗敬业,勇担责任,无私奉献。热爱讲师岗位,理解并宣传公司文化,服从公司安排,承担培训责任,胜任培训课程,无私传授销售技能、组织发展要领,解答学员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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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善于发现学员长处和短处,引导学员树立目标、养成良好习惯,激发学员潜能。

第二章 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兼职讲师职级分为六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准星级、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五条 兼职讲师人力配比,按各机构司每年1月1日、7月1日系统人力进行测算确定, 原则上每10-20个业务员配备一名兼职讲师。各星级兼职讲师占兼职讲师总人数比例见下表: 兼职讲师星级 占比 准星 10% 一至三星 60% 四星 20% 五星 10% 合计 100% 第六条 兼职讲师应合理、均衡分布,各分公司应要求所辖机构/本部/营销服务部均有新人培训讲师,确保培训体系讲师梯队的完整搭建。 第七条 准星级至四星级(含)兼职讲师的职级评审由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与实施;五星级兼职讲师的职级评审由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讲师职级评审每年1次,评审时间为每年8月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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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审内容包括讲师的课时、授课满意度、职级与产能、讲师经历、业务品质、笔试及试讲等。

第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用的兼职讲师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 兼职讲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讲师工作,敬业负责;

(二)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良好,无客户不良投诉; (三)形象良好、气质较佳、身体健康; (四)普通话流利,有较强语言表达能力; (五)LP(含)以上级;

(六)入司半年以上,且评聘前6个月月均FYC不低于2000元,13个月继续率不低于80%;

(七)评聘前参加并通过由分公司或机构组织的基础讲师培训。 (八)在公司或者同业担任讲师年份符合下表: 级别 准星 一星至三星 四星 五星 -3-

讲师资历 无 1 年及以上 2 年及以上 3 年及以上 第十二条 准星级至三星级聘任条件必须符合基本条件,其中四星至五星级兼职讲师业务职级不低于SM职级;

第十三条 准星级至四星级讲师聘任流程(一)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兼职讲师申请表》; (二) 三级机构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 (三) 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织审核;(四) 通过者由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本办法予以定级; (五)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统一将新聘兼职讲师信息向总公司代理人业务培训中心报备。

分公司业务培训中心意见

本人提出申请三级机构初审确定聘任级别报备总公

第十四条 五星级兼职讲师聘任流程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兼职讲师申请表》; (二)三级机构初审,审核通过后报送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 (三)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组织试讲,通过后将《兼职讲师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代理人业务培训中心; (四)总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审核; (五)分公司代理人渠道业务培训中心根据总公司审批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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