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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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厅座位数范围(座) 平坡地面 门和走道 疏散部位 阶梯地面 楼 梯 3000-5000 0.43 0.50 0.50 5001-10000 0.37 0.43 0.43 10001-20000 0.32 0.37 0.37 注:表5.5.20-2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4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5.5.21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

百人) 建筑层数 1-2层 地上楼层 3层 4层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10m 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级 0.65 0.75 1.00 0.75 1.00 三级 0.75 1.00 1.25 ― ― 四级 1.00 ― ― ― ―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5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

7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人员密度 地下第二层 0.56 地下第一层 0.60 地上第一、二层 0.43-0.60 地上第三层 0.39-0.54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0.30-0.42 5.5.2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理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

5.5.2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III住宅建筑

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建筑髙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逋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逋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髙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釆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表5.5.29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住宅建筑类别 单、多层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 一、二级 40 三级 35 四级 25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一、二级 22 三级 20 四级 15 40 ― ― 20 ― 髙层 一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及注1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髙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窗。

6建筑构造

6.1防火墙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1.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釆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6.1.6除本规范第6.1.5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釆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6.1.7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2.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6.2.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6.2.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釆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逋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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