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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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办理。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三旧”改造

(十)市、县人民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价格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改造。自行改造应当制订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二)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的,市场主体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进行集中改造。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收购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收购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十三)旧城镇、旧村庄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置换方式为原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置换的土地其使用权价额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十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市、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

(十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除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征收的外,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可参照旧城镇改造的相关政策办理,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十六)“三旧”改造涉及拆旧腾挪的合法用地,确能实现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情况安排周转指标。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

六、分类处置,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

(十七)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

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十八)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又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参照第十七条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十九)“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二十)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改造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本意见办理。

(二十一)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应当在2012年前完成,之后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不再执行。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适用上述完善用地手续的意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拓宽“三旧”改造筹资渠道

(二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应保障开展组织实施“三旧”改造工作经费。对“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十三)在旧城镇改造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在旧村庄改造中,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二十四)对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二十五)鼓励各地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改造。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参与“三旧”改造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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