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财政部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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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报告后 小时内进行检测,最终以该等检测结果为准。其中检测项目为乙方书面报告的超标项目,若复检或检测结果表明进水水质超标,则:

16.1.1 若进水水质指标PH值小于6或大于9,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暂停污水处理服务,该等暂停视为本协议第26.2款所述之计划外暂停;

16.1.2 若 < (其他指标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

值) ≤ ,在持续超标 日内乙方负有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出水标准之义务;

16.1.3 若 < (其他指标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

值) ≤ ,则乙方在进水超标期间应保证出水指标达到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约定的去除率;

16.1.4 若(其他指标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 > ,乙方仍应尽力处理,但对于出水超标情形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出水水质超标,可作为乙方免责的依据,在乙方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期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

16.2 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标准时,乙方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但仍应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污水处理厂,以使污水处理厂发挥最大污水处理能力。 16.3 进水水质长期超标

对于除PH值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之外的任一进水水质指标,若(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 > 之情形持续 日,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通过改变或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及设备等方式,尽力与甲方共同寻求污水达标处理的解决方案。

第五章 污水计量

第17条 进、出水流量计

17.1 流量计的选用

乙方应在进水点和出水点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提取的水量。流量计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计量器具的适用法律规定,并由乙方报甲方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17.2 流量计的首检

当每一个进、出水流量计首次应用于本项目时,都应在乙方通知甲方参加的情况下,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仪表生产厂家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检定和校准,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 流量计的安装

乙方安装、更换、维修流量计时均需提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指派代表监督安装、更换、维修流量计的全过程。

本项目设施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的每个进、出水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甲方同意的密封、安全和透明的装置内,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保护。

第18条 液位计

18.1 液位计的选用

本项目粗格栅井前安装液位计。乙方选购液位计前,须将拟购买之品牌及型号书面报甲方批准,并按前述批准之品牌及型号予以采购。 18.2 液位计的首检

每一个液位计首次应用于本项目时,都应在乙方通知甲方参加的情形下,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仪表生产厂家对液位计进行检查、检定和校准,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18.3 液位计的密封

液位计安装应用于本项目时,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代表参与安装实施过程;若届时甲方代表未能参加,则视为甲方已参加安装实施。液位计应被安装在密封、安全和透明的装置内,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保护。 18.4 计量

乙方应对粗格栅入流井液位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本项目自单体污水处理 厂开始运营日当日,液位计将在双方代表在场情况下按本项目控制液位的要求决定基数。

甲方通过在线液位计计量传感装置对液位进行实时监控。若液位计计量传感 装置发生故障,则在故障未排除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到液位计安装处对液位进行 监控,乙方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第19条 流量计计量

19.1 乙方应对进、出水流量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

19.2 本项目从第一个运营日起开始计量进、出水流量,每三个运营月届满期间累计流量为该季度的进、出水水量。

19.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流量计读数不得归零。若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乙方应至少提前 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流量计须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归零。

19.4 实测水量

19.4.1 实测水量以出水流量计读数为准。若进水流量计读数低于出水流量计读数,则实测水量以进水流量计读数为准。

19.4.2 若进水流量计读数和出水流量计读数存在明显差异,则尽快检修流量计,实测水量以前 日的平均实测水量为准。

19.4.3 若出水流量计因不具备工作条件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暂时不能正常工作时,实测水量以本条所述故障发生之日前 个运营日内平均实测水量为准;乙方

应尽量按本协议第21.5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出水流量计的修复,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修复的,则实测水量以 为准。

19.5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双方应于 日内,联合在进、出水水量计量点对进、出水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任何一方未参加上述日期的共同读数,另一方可单独读数,并在读数记录单上签字,如该读数未有相反证据证明明显不属实,该读数记录单被视为已得到未参加方的认可。

19.6 乙方应在发现进、出水流量计不能正常工作或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修及校准,并应在本协议第21.5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及校准工作。

19.7 在整个合作期内,以后重置或新增的进、出水流量计应按本协议第17条的约定操作。

19.8 如甲方、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就水量记录数据存在分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则按照《PPP项目合同》第26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19.9 若进水流量超过设计能力,但不足设计能力的 %时,乙方应按照污水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正常情况下的计费方式计算;若进水流量超过设计能力的 %,乙方应尽最大能力处理超出部分后方可排放,对超出部分的污水处理付费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第20条 液位控制

20.1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液位控制。项目运营期内每日粗格栅入流井液位低于控制液位累计时间不少于 小时。除非: 20.1.1 实测水量达到设计水量;

20.1.2 在发生计划内暂停以及本协议第26.1款和第26.2款约定之计划外暂停的部分暂停时,实测水量超过剩余设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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