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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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合建建管[2017]2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7〕2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设、建发)局、建管中心;委属相关单位(处室);各工程监督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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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5〕50号)等系列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合肥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并依据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筑行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本地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工程质量检 2 / 4

测机构、建设单位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信

用结果公布和应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成立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委建管处”),市城乡建委质量安全处(以下简称“委质安处”),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以下简称“委科技处”),市城乡建委行政审批事务处(以下简称“委审批处”),市城乡建委行政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委窗口”)、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处”),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轨道站”),合肥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装办”)、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建筑协会”)和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会”),合肥市装饰协会(以下简称“装饰协会”),合肥市造价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合肥市轨道协会(以下简称“轨道协会”)等,为本市建筑市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是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和信用结果应用等日常具体工作。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 3 / 4

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即时通过“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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