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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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之间发生任

行为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

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卫生与供水 34. 4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

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

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武器或弹药 34. 5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

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劳务和承包 35. 1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

表,其格式和

人装备的统 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 计表 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

资料。

事故报告 35. 2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

情况书面速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材料、设备 36. 1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

和操作工艺 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

的质量 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

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

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样品费用 36. 2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检(试)验 36.3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目,

费用 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未规定的检 36. 4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

出细目的,或

(试)验费用 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

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

监理工程师 36. 5 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

工程师应在与 对未规定的 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

用,并通知承 检(试)验的 包人,抄送业主。 决定

作业的检查 37. 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

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

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检验 37. 2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

师至少应提前

的日期 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

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 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附件。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拒 陷

收 37. 3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

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复验。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独立的检查 37. 4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

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试 验 室 37. 5 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覆盖前 38. 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

的检查 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

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

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剥开和开孔 38. 2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

不合格工程 39. 1 材料和设备 的拆运 承包人不执 39. 2 行指令

工程的开工 41. 1 未能按期办 42. 2 影响承包人及时使

妥永久占地 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

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

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

何部分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

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

的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

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开工和延误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

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

( ( 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

的征用手续 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业主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

临时用地的 42. 3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

租用 工 期 工期的延长 承包人发出 机械设备停放 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

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 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3. 1 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

根据第48条的规定,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

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再按第44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4. 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

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

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44. 2 当第44.1款(1)~(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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