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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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环节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妆罚?年份?×号

当事人:×××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你从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租用位于中山市黄圃镇中糖社区202号的房屋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有3个品种,分别是玫瑰花水(规格××,批号××)、灵芝精华(规格××,批号××)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分别生产了121瓶、449瓶和470瓶,分别销售了20瓶、36瓶和17瓶,销售单价均为13元/瓶。你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你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49元整,即违法所得为949元整。 相关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扣押物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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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及扣押物品;生产现场的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化妆品:玫瑰花水(规格××,批号××)101瓶、灵芝精华(规格××,批号××)413瓶和细胞修复霜(规格××,批号××)453瓶;

2.没收违法所得949元整; 3.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3796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4745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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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4月17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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