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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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1.74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

问题:

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 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 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

B.日本秋元会社应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

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

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

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 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

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

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

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

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 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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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

问题:

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 2.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 3.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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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1.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

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问:合同成立了吗? (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

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问:合同成立了吗? (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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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

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问题:1、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原告律师回信的措辞是:“接受你方要约,买方是否愿意先支付10%的定金?”,结果怎么样?(按美国法和CISG分析)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

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问题:本案中叔父和侄子的合同成立了吗?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

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3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送达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问题:1、合同成立了吗?2、如果原告在7日才发出信件呢?

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

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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