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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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在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或甲方与原债务人发生商业纠纷;或原债务人已明确拒绝清偿受核准应收账款;或原债务人发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解散、清算、破产、吊销执照、责令停业等);或原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丧失商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6.1.3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发现受核准应收账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的;

6.1.4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履行应尽义务,经乙方书面要求纠正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的;

6.1.5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乙方有权反转让的情形的。 6.2受核准应收账款的反转让

6.2.1对于按照本合同第6.1条规定向甲方反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乙方未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则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乙方已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甲方应按照《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向再保理专用账户退还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但甲方未收到《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或乙方未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履行反转让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6.2.2甲方足额退还上述应收账款转让对价之日,相应受核准应收账款反转让成立,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自该日起由乙方转回甲方。

第七条 一般陈述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 甲方和乙方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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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甲方和乙方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也未构成对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的任何违约。

7.3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代表,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公司内部规则所要求的程序正当取得可代表甲方或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权限。

第八条 甲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8.1 甲方与原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任何未决争议与债权债务纠纷。

8.2 关于受核准应收账款,甲方保证:

(1)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是对原债务人独立的、完

整的、未逾期的、原债务人应实际支付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符合所有的适用法律;

(2) 《基础交易合同》及/或订购单、对账单及其保理合同真实、合法并

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3) 在甲方已经/应该知道的范围内,受核准应收账款均产生于原债权人

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真实交易,原债权人的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础交易合同》及/或订购单、对账单的约定; (4) 在甲方已经/应该知道的范围内,原债权人没有违反《基础交易合同》

及/或订购单、对账单项下义务的情形; (5) 甲方没有违反保理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

(6) 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复印件、副本与原件、

正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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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无权对受核准应收账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质押、放弃等,除乙方要求外,甲方亦无权再向原债务人要求支付受核准应收账款。

8.3 甲方保证:甲方及甲方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任何情形。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9.1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受核准应收账款提出再保理融资,并在获得乙方核准后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的约定支付再保理预付款。 9.2 在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时及转让后,甲方均应全面适当地履行保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因履行不当而对乙方受让的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9.3 如因原债权人或甲方与原债务人就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内容产生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发生原债务人要求退款、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第三人对受核准应收账款进行权利限制等情形的,甲方应自行负责解决,乙方不介入原债权人、甲方与原债务人和/或第三人因受核准应收账款而发生的任何商业纠纷。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生该商业纠纷的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9.4 在发生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反转让情形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无条件受让受核准应收账款,并且,无条件同意并履行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等款项的退还义务。

9.5 甲方不得在受核准应收账款转让后对其进行放弃、转让、赠予、设定质押等担保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除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反转让且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完毕相应款项退还义务的情形、或者本合同另有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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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甲方也不得再要求或受领原债务人向其支付受核准应收账款。

9.6 甲方如发现原债权人、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对外重大违约,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发生产品侵权或质量纠纷,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将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保理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文件项下义务履行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

9.7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损害本合同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9.8 无论是否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因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应收账款,而被原债务人或第三方追索,或被原债务人或第三方要求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1 受核准应收账款债权转移至乙方后,乙方享有与该受核准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权利。

10.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10.3 乙方有权对甲方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要求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材料,并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跟进甲方的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

10.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5 乙方有权利(但无义务)按照本合同第3.5条的规定单方对《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中规定的再保理预付款利率进行调整。

10.6 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反转让情形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向甲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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