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Q CSG21500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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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及以上,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国家或公司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必须参加考试。

5.3.2.3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资格。 5.3.3助理级资格

5.3.3.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5.3.3.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5.3.3.3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及以上。 5.3.4员级资格

5.3.2.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5.3.5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外语、计算机条件,考核要求均须达到相应级别评审条件。

5.4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条件

5.4.1对国家或公司已经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学历与资历条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外语、计算机条件,考核要求均须达到相应级别评审条件,方能予以确认,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计算机软件、政工等专业。

5.4.2公司组织政工师资格统一考试,申报政工师资格考试者学历与资历条件须达到中级资格评审相关学历与资历、外语、计算机条件和考核要求。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合格者申报确认政工师资格。

5.4.3对于不具备中级资格,直接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资历和年限要求的,可以确认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不符合工作资历和年限要求的,允许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参加评审。

5.4.4外单位调入人员,对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审核、考试、答辩等方式予以确认。 5.5评委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5.5.1公司所属各单位按隶属关系推荐符合入库条件的评委专家候选人。

5.5.2各级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遴选相应级别评委专家库成员,报公司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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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批准入库的评委专家发文确认 (聘期三年)。

5.5.3评委专家库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违反评委会纪律;无故不参加评委会、答辩会;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5.5.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入库条件

5.5.4.1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5.5.4.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

5.5.4.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曾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5.5.4.4公司系统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资格3年以上,且现从事专业与具备的资格相对应的在职人员,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5.4.5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现行专业技术资格网络评审工作。 5.5.4.6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系列评委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各级单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5.5.5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入库除需具备高级评委入库条件外,还需具备正高级资格。

5.5.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出库条件 5.5.6.1达到退休年龄者。

5.5.6.2因工作调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或不从事本专业工作者。 5.5.6.3在评审中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5.5.7中、初级专业资格评委专家入库条件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出、入库条件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5.8外部专家的引进。根据评审需要,可引进部分公司以外的专家,作为评委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外部专家的出、入库条件与内部专家相同。 5.6评委专家的管理

5.6.1评委专家坚持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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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专家遇到直系亲属或利益关系人的申报材料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评委专家需参加投票。

5.6.3评委专家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名单、住址、联系电话和评审讨论、答辩、表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人事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5.6.4评委专家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5.6.5评委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由其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 5.7评委会的组建与工作程序

5.7.1每年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由各级人力资源部从各专业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5.7.2每个评委会由9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各分、子公司每个单位的参会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7.3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不能同时为同一单位专家。 5.7.4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有权评审同专业低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5.7.5高级评委会工作程序

5.7.5.1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5.7.5.2材料审阅:每份评审材料至少由3名评委会成员(下称主审评委)审阅。 5.7.5.3量化评分:主审评委依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量化标准,对被评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评分标准,背靠背进行评分。

5.7.5.4评委会审议:由主审评委向全体委员介绍被评人员情况,明确提出是否满足评审条件的意见,对主审评委间评分差异较大者,必须陈述理由。

5.7.5.5评委投票:在充分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为评审通过。

5.7.5.6签名确认:主审评委在被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价意见,主审评委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

5.7.5.7中、初级评委会工作程序可参照高级评委会工作程序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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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

5.8.1根据公司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参加并通过专家组的答辩。

5.8.2对于安排答辩的专业,须组成专业答辩组,成员必须是评委专家库成员。 5.8.3专业答辩组由3-5人组成,本分、子公司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9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管理

5.9.1各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及岗位要求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进行聘用,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的动态考核管理。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聘任细则或在岗位管理中制定相应条款。

5.9.2 对国家已经组织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考试。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聘任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文件针对其所取得的资格择优进行聘任。 5.9.3 聘期一般为3年。

5.9.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近3年中有1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5.10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管理

5.10.1 对于公司没有组织评审的专业,由分子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委托其他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评审。受托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低于公司条件要求的,各委托单位应比照公司工程、经济、会计系列同级资格条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方可进行委托。通过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报公司确认。

5.10.2 系统外单位委托公司进行评审,需提供处级及以上单位委托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资格评审。

5.10.3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出示委托函,达到规定条件,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5.11评定费用管理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5.11.1按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11.2按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费用的收入核算和支出核算。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规定,做好资金收入的管理,及时、准确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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