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库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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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一)幼儿教育是我国学制的基础阶段。发展幼儿教育,历来为国家所重视。从幼儿教育的任务,幼儿教育对象的年龄,幼儿教育与小学教育衔接三个方面看,幼儿教育自然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从与后续教育的关系上来说,是打基础的阶段。(二)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首先,从幼儿教育担负的任务看,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其次,从幼儿教育的对象看,它是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按年龄段划分,属于基础教育。再次,从行政管理体制上,正是由于以上两个原因,幼儿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管理的范畴。

12.《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教育法》以及三岁以上的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具体确定了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一)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二)为幼儿家长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三)为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打好基础

五、论述题

1.(一)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1、时间分配的结构,应包括有利于幼儿身心发展的全部活动,动静要交替、室内外活动时间应平衡;2、有指导有组织的集体活动与自选活动,安静活动与运动性活动,集体活动与个人活动、小组活动在时间分配上应有一定比例,要给幼儿一定的独自活动时间,以利独立性的发展;3、时间表应富有节奏和重复性,同时又有一贯性和灵活性,不要使幼儿产生生理、心理疲劳;4、尽可能减少时间上的等待和浪费。有些地方的幼儿园存在幼儿睡眠时间不足,户外体育活动时间的

不足,言语刺激不足带来的听话、对话时间少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努力克服。(二)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保证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幼儿园要做好以下几件工作:1、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三)建立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四)提供合理的饮食,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五)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增强幼儿体质。

2.关于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指《幼儿园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它是法定的。这些法定原则是:1、诸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的原则。即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2、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3、面向全体,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4、发挥各种教育手段交互作用原则。即幼儿园教育工作应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5、幼儿活动主体性原则。即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6、游戏为主,寓教于活动的原则。即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活动为形式把教育因素贯穿于各项活动之中。

3.(一)举办者投入1、国办幼儿园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的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二)家长交纳保育、教育费。在有关幼儿园收费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1、

坚持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2、评估定类,按类收费。3、幼儿园不得以幼儿为牟利手段。(三)社会捐助

4.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一)幼儿园赔偿责任:既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它因素引起。3、免除责任。即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幼儿园不可预料。(二)监护人赔偿责任: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其中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三种设定监护人的方式:一是法定监护。二是指定监护。三是委托监护。幼儿园既不是法定监护人,也并非是指定监护人,同时幼儿园与家长之间也未签定委托合同,因此,监护人对其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依据事故的原因、情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能一味归结为幼儿园负责,至于纯属由幼儿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监护人应承担完全责任。(三)保险公司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别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1、从教育机构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教育权,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亦即不成为教育机构。2、从教育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教育机构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

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3、从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教育机构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是一种与民事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权利。

6.规定教育机构的义务,一是为保证教育机构实现育人宗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二是保障教育机构相对一方特别是学生和教师受教育权利的需要。(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育教育标准,保证保育教育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7.(一)教育计划和教育活动的目标是否建立在了解本班幼儿现状的基础上。(二)教育的内容、方式、策略、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三)教育过程是否能为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并符合其发展需要。(四)教育内容、要求能否兼顾群体需要和个体差异,使每个幼儿都能得到发展,都有成功感。(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主动、有效地学习。

8.李某和张某之间的恩怨乃私人恩怨,而张某却到李某所在的幼儿园寻衅滋事,并扰乱了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张某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扰乱的程度、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2)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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