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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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货物,则应对持有正本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

有人称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也就是说,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如有拥有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具有物权的效力,故提单可以用以结汇、流通和抵押。提单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可通过背书或交付提单的

方式来处分货物。

4、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最根本或者说是首要原则。

所谓“赔偿”,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只有在因保险事故而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有权根据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换言之,即使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损,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则无权请求保险赔偿。而且,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赔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及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且应赔偿被保险人的的实际损失。但是,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并不能完全通过保险赔偿弥补,其原因可能在于:被保险人的某些损失是由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造成的,或者不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没有足额投保,部分风险没

有转移给保险人,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从赔偿原则中,又派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即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即债权代位原则和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债权代位原则,是指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通常称为“代位求偿权”,这一原则能够避免被保险人因存在对第三人和保险人的双重请求权而获得额外不当利益,保障了赔偿原则的实现。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有权获得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的全部权利。例如,保险标的的损余价值或中途处理受损货物所得应归保险人或从

保险赔偿中折价扣除。 四、案例分析题

1、保险人根据水渍险条款对该货损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本案货损既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也不属于运输工具遭受的搁浅等海上灾害或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本案货损是由运输工具本身的磨损所引起的,不属于水渍险条款所承保的危

险,故保险人对本案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2、根据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对被泥斗砸坏的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更换

有潜在缺陷的链环的费用。

3、保险人对该轮全损有权不予赔偿。因为,根据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在被保险船舶被光船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该情况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保险责任自船舶被光租时自动终止。本案中,船东未经保险人同意将船舶光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光租时已自动终止,故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船舶全损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电子商务法 一、判断题

1、《电子商务示范法》不适用于采用电报或传真所订立的商务合同。(

错 )

2、电子商务法解决电子商务中所遇到的一切法律问题。(

错)

3、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属于书面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

律效力。(

错 )

错 )

错 )

4、域名不可以注册为商标。(

5、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人所享有的独立权利。(

二、选择题

1、《电子商务示范法》是()制定的。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B、美国C、联合国D、欧盟

2、通过( )方式订立的商务合同属于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 A、电子邮件B、电报C、EDI D、传真 3、将他人的作品上网传播,则( )。

A、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B、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传C、未侵犯

著作权人的任何权利D、传播人享有该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4、()不具有可专利性。 三、简答题 1、简述功能等同原则。

A、单纯的计算机程序B、商业方法C、域名D、数据库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有哪些?

3、如何运用“功能等同”原则及“技术中心”原则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效力问

题?

4、如何订立电子商务合同?

5、以域名等网络标志注册商标与传统的商标注册有何不同?

四、案例分析题

1、石家庄福兰得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为“PDA”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北京弥天佳业技贸有限公司申请了“pda.com.cn”的域名。原告主张“PDA”是小秘书的英译,“小秘书”是原告注册的商标,PDA的使用已经为公众所熟悉,被告是恶意抢注该域名。被告认为“PDA”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公开出版物上均被译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是一种轻巧的掌上型计算机,被告在网上介绍和销售的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请问:

法院是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侵权?为什么?

2、华易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经营在线商务服务,该公司通过Internet链接向用户提供信息资源。2005年该公司的用户接到甲公司通过Internet发送的货物销售信息,一些用户给甲公司汇款,希望通过邮递的方式获取货物,但事实上用户在汇完款后并没有收到货物,于是起诉甲公司。请问:甲公司只是网络上的虚设公

司,用户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吗?谁应当为此负责?

答案 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对

二、选择题 1)C 2)A 3)B 4)A

三、简答题

1)功能等同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它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一种新的思路。由于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信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曾有人建议将现行的法律自动延伸到电子商务领域。功能等同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的目的和作用的基础上,认为只要电子商务技术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则二者在法律上的效力就应该相同。当然,对于纸质文件,现行法律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因此对于数据电讯也应有不同的要求,不应对采用数据电讯的用户施加比纸质文件用

户更严格的要求。

2)作品在信息网络上的传播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是传统的复制类权利和传播类权利的结合。传统的复制类权利包括复制权、

发行权及出租权等,其特点是作品的使用滞后于作品的提供,人们需先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再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其二,随着网络广播、数据流式传输、信息推送等技术的发展,某些交互性传输已经具有了广播的性质,但是原有的关于传

播权的规范不宜直接适用于交互性传输。

其三,在交互性传输中,信息传输的范围、程度及信息的使用方式是由信息的发送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决定的。在商业性的作品传输模式中,作品的传播者一般

是利用技术措施来实现与用户之间的“谈判”和“交易”的。

3、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其订立的主要特点在于:

⑴ 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⑵ 通过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为要约。 ⑶ 通过交互式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需要具体分析。

对于通过访问页面所进行的交易,我们认为页面上商品信息是要约邀请。对于通过网络交易中心所进行的交易,此类交易主要是BtoB交易。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双方须点击“确定”按钮,再继续讨论下一项内容。就交易的全部事项讨论完毕后,双方须点击“确定”作最后的确认。随即双方可进入支付页面,选择支付方

式,买方可以选择在线支付,卖方利用货物配送系统来履行。

(4)在线交易中,由于信息传输的高速性,要约一旦发出,受要约人即刻就可收到,几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因此,严格地讲,通过网络通信订立合同不存在

承诺撤回的问题。

(5)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电子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到达的时间作了如下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①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A)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B)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②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为标准来确定电子合同的承诺

生效地点。

4、域名是不同与商标的新型知识产权。由于域名在一定程度、领域、范围内充当商业标识符号,成为消费者识别、评价与认知商业经营者,尤其是网上商业经营者的重要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因此在消费者这个层面上,域名和商标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但二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①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由立体的或声音组成。而域名只能由英文字母(或汉字)、数字、实点及连接符构成,因此在显著性和便于识别性等方面不如商标;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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