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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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集装箱运输)

要点

甲方(出运方)委托乙方(承运方)就特定货物用集装箱运输,双方约定相关事宜。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出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有关集装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合同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如: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冰柜等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出口。 二、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 目的地或卸货港: 三、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1. 海运费及其他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海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2. 海运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1)海运费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支付运费后方可取得运费预付的海运提单, 如甲方未能准时支付前述费用将会对目的港客户的准时提货造成影响,由此产生的各种额外款项及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海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海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3. 双方约定的上述海运费及其他费用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以后三个月运价,如不能达成一致,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甲、乙双方职责

1. 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2. 订舱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

3. 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箱型和箱量,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4. 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购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箱型、箱量、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 五、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罢工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六、变更、解除

1. 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须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3. 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

期 年。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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