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 鲁安监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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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客观、求实、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审查的有关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设立安全审查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

5、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审查范围,是否有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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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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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5、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6、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7、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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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

5、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明确、满足要求。

4、污水处理系统特别是扑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贮存和处置系统能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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