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 鲁安监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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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保证审查质量,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审查要点》的内容要求,全面了解《审查要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水平,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贯彻执行《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等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预审查,把好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基本条件;在预审查符合要求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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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审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作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周边安全间距、平面布置、主要技术和工艺或者方式、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措施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及化工安全专家在《审查要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李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08,81792205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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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二)省安监局及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或接受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应遵守本要点,《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化工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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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局《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查时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现场。

(四)参加安全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等;除部分变更审查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等内容相对单一的审查事项外,还应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协助审查,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项目的建设、评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安全审查的单位应当包括:在设立安全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等单位协助审查。

(五)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首次建设项目、大型联合项目、选址在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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