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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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 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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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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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竣工审计;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公司年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设立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未经公司分管验收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十条 公司有关各部门有义务督促项目公司加快单项验收进度,有义务向验收办公室报告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凡生产运营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试生产(联合试运转)方案上报公司,公司转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经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对试生产各项准备工作现场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十二条 试生产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试生产按期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并报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公司项目验收办公室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项验收。省级以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专项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合格后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向公司申请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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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公司向陕西煤业化集团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 项目公司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项目验收的支持性资料和现场验收准备工作,负责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负责上级验收单位、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项目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管理机构,明确验收分管领导及验收专干,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该机构负责联系上级部门,督促有关部门相关业务的进展。

(三) 项目公司依据公司年度、月度项目验收工作安排,编制本单位验收工作计划。

(四)项目公司应及时落实公司项目验收例会会议精神。

(五)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分管验收部门的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第三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等专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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