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服务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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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寻衅滋事、干扰他人,扰乱营业网点秩序的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发生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的情况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劝导当事人离开营业区。

(二) 营业人员应了解事发原因,迅速妥善解决当事人合理范围内的要求。 (三) 若协商未果,当事人干扰其他客户不能正常办理业务,应及时制止。劝说无效的可给予适当警告。警告无效的,应立即向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好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客流量激增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出现客流量激增,超过正常受理能力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视情况增加营业台席,延长营业时间。

(二) 大堂经理、保安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要维护好营业场所秩序,并引导客户使用自助渠道(ATM 等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等)进行交易,或引导客户到客流量较小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

(三) 关注客户的交易种类,若取现交易量较大,须做好现金请领工作,保证正常兑付。

(四) 查明客户流量激增原因。如原因疑似挤兑,按“挤兑应急预案”处理。 (五) 关注营业网点内老弱病残客户,以免因客户流量大造成客户意外伤害。

(六) 视情况与上级联系,请求调配安保人员、业务人员协助做好营业及维护秩序工作。

第十六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突发疾病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发现有客户突发疾病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营业人员发现客户身体不适时,应为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视情况拨打 120 或其它急救电话。

(二) 客户突发重大疾病时,应立即拨打 120 或其它急救电话,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三) 应设法了解客户家属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通知。 (四) 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十七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当营业网点内有客户遭受意外人身伤害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发现情况后,查看客户伤情,对其进行安抚宽慰。

(二) 客户伤势较严重的,立即拨打 120 或其它急救电话;客户受伤较轻的,协助客户到医院治疗。

(三) 应主动了解客户家属或单位的联系方式,并及时通知。

(四) 由于网点原因对客户造成伤害,客户要求索赔的,应积极与客户协商解决,防止不良影响扩大。

(五)营业网点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十八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遗失物品

当客户反映在营业网点内遗失物品或营业网点发现客户遗留物品时,应分别采取相关措施:

(一) 客户向营业网点反映遗失物品

1. 应首先帮助客户回忆业务办理过程,协助客户在柜台、填单台等可能遗失物品的地方查找。

2. 确认客户物品遗失后,应对客户表示同情。若客户要求营业网点赔偿遗失物品或要求查询录像资料时,应婉言拒绝,并注意表达方式,避免发生冲突,同时建议客户报案。

3. 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挽回客户的损失。 4. 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二) 营业网点拾到客户遗留物品

1. 拾到客户遗留物品后,应主动当面归还。

2. 无法当面归还的,由双人在监控范围内清点客户物品,并做好记录。 3. 通过查看当日监控录像确认失主身份,并设法联系客户前来认领。对于存单、存折、银行卡等物品,应联系开户营业网点查找失主。

4. 在失主认领前妥善保管物品,并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5. 失主前来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确认身份无误,在失主签字登记后归还物品。

(三) 客户车辆在营业网点门外丢失或损坏 1. 网点营业人员应主动上前询问和安抚客户。

2. 对于客户的赔偿要求,如营业网点指定专人进行看守的,应与客户协商解决;未指定的,应婉言拒绝,并建议客户报案。

第十九条 媒体报道应急预案

(一) 营业网点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如有媒体采访,应婉言谢绝。 (二) 重大、失实媒体报道发生后,营业网点如遇客户询问,应按照上级确定的统一口径进行解释。如暂无统一口径,要解释为“事件正在调查中” 。

第二十条 客户被锁在自助银行内的应急预案

(一) 在得知客户被锁在自助银行内时,自助银行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客户开门。

(二) 管理人员无法把门打开时,应立即通知门禁系统维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

(三) 在客户被救出之前, 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密切关注客户身体状况,必要时拨打 120 或其它急救电话。

(四) 按规定保存自助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第二十一条 自助设备被犯罪分子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的应急预案

(一) 在得知自助设备被犯罪分子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时,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告知客户该设备暂停使用。

(三)按规定保存自助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备查。

(四)将自助设备被改装或加装非法装置后,使用该设备的客户交易日志报上级服务管理部门,以便通知客户及时修改密码、换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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