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清单计价规范(word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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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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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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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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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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