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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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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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

缴的部分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申请、受委托银行确认、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单位办理提取手续,划回缴存单位。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4月至6月进行调整。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单位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一)单位上一年度相关工资、税务报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花名册。

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单位基本信息。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十九条 单位确有困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二十条 单位需要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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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携带下列材料,在当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只须提供(一)、(二)项材料。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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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颁布施行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明细账。

第二十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转移封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自与职工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出手续:

(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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