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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行字[2007]13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12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7〕135号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省防雷检测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批准全省防雷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黑防雷[2006]8号)收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参考外省的做法,现对我省防雷检测服务收费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各防雷检测单位接受用户委托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 / 2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成的建
(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点计收,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算机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 装置工程检测及定期检测收费标准不变,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三。
(三)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过整改或维修在一年内复检的,复检费按检测费不超过30%收取。
(四)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检测的,实行按防雷检测收费标准不超过50%收取。对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免收检测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检测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不得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三、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 省物价局黑价行字[2000]260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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