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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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06年12月1日,上海市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施工单位选用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时,其供应商应当经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外墙内保温浆体材料不得用于大城市民用建筑外墙内保温工程。

8.4检验内容及取样要求 1、墙体节能工程 P244-245

(1)应对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进行进场见证取样送检。

上海地区墙体节能工程所用材料进场复验抽样频次按下规定执行: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每6000㎡建筑面积(或保温面积5000㎡)抽样不少于1次,不足的按1次计。抽样应在外观质量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12000㎡(或保温面积5000~10000㎡)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抽样不少于2次,12000~20000㎡(或保温面积10000~15000㎡)工程,抽样不少于3次;20000㎡(或保温面积15000㎡)以上的工程,每增加10000㎡建筑面积(或保温面积8000㎡),抽样不少于1次;

3)对墙体节能工程中凸窗或门窗等部位的配套保温系统(如门窗外侧洞口;凸窗非透明的顶板、侧板和底板等),均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产品抽样不得少于一次。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其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处。

(3)后置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其中拉拔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每个检验批不少于3处。

(5)外墙节能构造应做钻芯法现场实体检验,检验墙体保温材料种类、保温层的厚度、保温构造的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不少于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6)当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导热系数、干密度(300mm×300mm×30mm)、压缩强度(100mm×100mm×100mm)。保温浆料和保温砂浆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每个检验批应抽样制作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3组。 (7)247

2、P247-248 3、门窗节能工程

(1)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下列性能进行复检。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2)夏热冬冷地区(包括上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和中空玻璃露点;P248 4、屋面、地面节能工程

(2)上海地区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检。保温面积小于等于2500㎡屋面工程,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屋面保温材料抽样不得少于1次;保温面积大于2500㎡且小于等于5000㎡,抽样不得少于2次;保温面积大于5000㎡以上工程,每增加5000㎡保温面积,抽样不得少于1次。

6、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应对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上海地区还应对风机盘管机组的规格进行检测。

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其数量的2%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但不得少于2台,上海地区风机盘管机组检测还应覆盖各种型号;同一厂家同一材质的绝热材料复检次数不得少于2次。

8、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应对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的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抽取符合抽样规格3m长的电线电缆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同一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P251\\P257

第十章 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10.3抽样要求 1.取样批量 P271\\272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对于室内氡浓度测量来说,考虑到土壤氡对建筑物低层室内影响较大,因此,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低层应增加抽检数量。向上可以减少。在计算抽检房间数量时,低层停车场不列入范围。 3.取样方法 P273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4)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10.4技术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分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6检测报告及不合格处理 2、不合格处理 P277

(2)工程经过整改后,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出抽检量应增加一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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