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取样员见证员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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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见证人员证书,供应单位确认人员也可参与送样。

10.2.1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砂浆试件、节能材料的养护室。

10.2.2养护室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抽查。

10.2.3养护室应配置温度计、湿度计,以及合适的控温、保湿设备和设施,确保混凝土、砂浆试块的静置、养护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温湿度记录至少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10.2.4混凝土、砂浆试块应按标准制作,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和组号,不得在试块终凝后用毛笔等书写,严禁留置空白试块。 10.2.5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试块在现场养护室的养护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必须在达到规定的累计温度值后方可送检测机构。

10.2.6自行进行日平均温度测量累计不准确的,其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11.4.2取样送检结果不合格的,除有关标准规范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试样重复取样送检;对重复送检的,检测机构不得受理。

11.4.7复检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在清退出场前,必须在不合格批所有钢筋的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不合格色标为橘黄色,喷涂长度不少于30CM。

11.4.8在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认、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证明应对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检测结论进行汇总,并对以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2、加倍复验或重新检测的情况;

3、由于检测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重新补充检测的情况; 4、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重复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况; 5、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检测参数的覆盖情况; 6、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影响检测结论的情况。

11.4.9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中涉及的检测不合格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待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建设单位能否组织质量验收的条件之一。 施工单位应把,《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与检测报告一起归入质量竣工资料中。 注: 1、工程现场设置温度计,温度计测量范围为-10℃~+50℃,分度值1℃,并经检定或者校准合格

2、每天进行02、08、14、20时四次定时观测填写观测记录。精确至1度,四次观测值的算数平均值为日平均温度。

第一章 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1.1.2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及资质许可范围 1、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超声 回弹 去芯)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界沟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4)钢结构工程 2、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上述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建筑材料检测 2.1水泥 2.1.1概述

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和 特性水泥:

(1) 通用水泥:主要是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PO)、矿渣硅酸盐水泥(PS)、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PC)等通用硅酸盐水泥。

2.1.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1、水泥的强度2、安定性3、凝结时间 (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使用要求

(1) 上海市对水泥产品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建设

工程材料备案证明》

(2) 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3) P19

(5)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2.1.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一批,每批抽样≥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每批进行抽样。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等量样品,总量≥12KG。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2.2建筑用砂 2.2.1概述

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天然砂是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2.2.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 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以下是四处不能用细砂和2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细砂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 1、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

2、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 3、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禁止使用细砂 4、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1砌体砌筑砂浆2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 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2.2.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 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

运输的,应以400方或600T为一批验收批;

(2) ★砂的最少取样量≥20KG。 3、 ★取样方法

(1) 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取样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送样质量≥20kg

(2) 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分为粗(3.1-3.7)、中(3.0-2.3)、细(2.2-1.6)、特细(1.6-0.7)四级。 12、复检

除筛分析外,当其余检测项目部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取样进行复验。当复检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处理。

2.3建筑用石

2.3.1概述

★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公称粒径大于 5.00MM的岩石颗粒。 2.3.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3.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 400 方或600T为一批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运输的,应以200方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石的最少取样量不少于80KG。(最大粒径25mm 80kg 最大粒40mm 1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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