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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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吴志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与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第一次信访工作联系会议,这标志着两部门信访工作联系机制正式启动。这一机制将有助于两部门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方面协调行动,提高效率。

这个机制包括建立两部门涉诉信访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确定每年召开联系会议4次,每季度1次,其中每半年联系会议由双方分管领导参加。联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情况、案情分析、协调化解和督查督办等。

机制还包括建立两部门信访常态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信访部门之间的联系,双方各设立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访工作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有关信访事项,并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

为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两部门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对下级法院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涉诉信访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组成联合督查督办小组共同督办。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因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人民法院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中重新认识和谋划,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思想和工作方式,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先进司法理念作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思路和部署,着力强化信访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法院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本文从建立人民法院系统的信访信息沟通机制着笔,重点分析解决当前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办法,以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绵薄之力。

一、建立信访沟通机制的必要性。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贯穿于行政、司法等国家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过去那种单靠一个职能部门(如政府的信访局)或一个内设机构(如法院的立案庭)单打独斗,或者仅存在层面上的一个信访组织协调机构而无内在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只有充分发挥信访主管部门、机构和各有权部门职能作用,建立信访工作与职能工作对接、信息沟通、资源共享、跟踪问责等长效运行机制,才能确保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措施在日常的行政、司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和有效发挥。

(一)建立沟通机制是涉法信访案件稳控工作“人案分离”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5月9日)规定“人案分离”的具体职责是:案发地负责案情的

核实、甄别、复查和处理;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负责上访人的教育、帮扶和稳控。简单地理解,就是办案单位管事,户、住地管人。实践中存在办案单位对信访人目前思想状况、信访目的甚至居住何处等情况不了解,管人单位对信访人所系的涉法案件真实情况一概不知等现象,这种人、事脱节的现象要求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信息沟通机制来加以解决。

(二)建立沟通机制是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的必然要求。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了解矛盾就不会处理矛盾,甚至还会制造新的矛盾。信访人所要求解决的矛盾纠纷可能是涉诉案件本身没有解决的矛盾,也可能是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可能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可能是对事实的认识问题,也可能是对法律的认识问题,可能是与涉诉案件有关联而应由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问题,也可能是制度、政策层面等非个案所能落实解决的问题,还可能是死打滥缠的无理上访问题等等。解决这些矛盾的前提是要了解矛盾本身,而要了解矛盾,除了直接调查研究之外,从效率和降低行政、司法成本出发,各涉案涉访部门和机构间的信息沟通成为必然。

(三)建立沟通机制是检验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必然要求。法院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作用,在客观方面,体现在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和良好社会效果的内在统一上。要求实行“阳光审判”,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然而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加剧了人们法律价值认知取向的不同,加之司法审判工作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一项裁判结果的出台,不要说接受裁判的各方当事人价值认知不同,就是接访的部门或机构,囿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恐怕评价也是不同的。因而对待涉法信访案件处理的意见上,口径也不会完全一致。于是,职业法官依据良法做出的良判逐渐去影响人们对法律形成一般的评判标准,进而变成人们包括处访的部门或机构的自觉行动,涉法信息的沟通就成为一种必需。从另外一个角度,职业法官对信访部门或机构、涉访地方其他职能部门所处位置掌握的政策走向、信访人因素等信息的反沟通,一如此例。

(四)建立沟通机制是提高法官素质改善法院形象的必然要求。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主观方面,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院和法官群体队伍。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这支队伍不能出问题。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通过建立信访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期望和建议,法院能够藉此有效加强队伍建设,严防因队伍问题引起上访。着力解决好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使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都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二、信访信息沟通机制的基本构架。本文以法院系统的涉法涉诉信访信息沟通机制为主要设计,构想建立以中级法院为纽带的省、市、县(区)三级法院信访信息沟通机制,兼及与信访主管部门和其他

涉访职能部门信息沟通模式的运作探讨。我们知道,80%的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任务由基层法院承担,其中进入二审的经中级法院即告终审,接近20%的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任务由中级法院承担,其中进入二审的经高级法院即告终审。因而中级法院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高级法院起着几近终局性的裁判作用。涉法涉诉信访信息沟通机制的构建应当与这种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审判职能模式相适应。于是中级法院担当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其为纽带,需要建立下述三方面的信息沟通机制。

(一)建立中级法院内部的信息沟通机制。中级法院要在内部健全信访职能机构,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总体调控和归口管理,组织来访的登记、接待和分流,协调处理突发信访案事件,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查处理。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信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对重大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要推行信访流程管理,实行关口前移,理顺信访案件的交办、处理渠道。层层签订处理信访案件责任状,加强责任监督,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信息通报制度和催办督办制度,把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考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高、中、基三级法院上下级之间要严格遵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原则,该哪一级法院处理的,哪一级法院就要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决不允许将矛盾层层上推或下移。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建立上下信息沟通机制,设立专门的信访联系渠道,加强联系、沟通;要完善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提高交办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要推行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访老户的联合听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疑难案件和上访老户的问题;要做好特殊时期信访工作,将赴省进京上访数量和信访总量共同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标准之一。

(三)建立法院与各有关部门横向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的原则前提下,要把信访工作放到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去认识和对待,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信访主管部门协调和有关涉访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充分发挥法院在信访工作及维护稳定中的作用,注意主次角色的适时转换。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配合党委、政府搞好重复上访问题的专项治理。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和联合接访活动,遇有重大信访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党委信访部门的联络,积极配合其依法解决重大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挥好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三、信访信息沟通机制的实施

(一)由各级法院立案庭设专人负责经办,负责本院信访信息的收集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传递。各级法院的立案庭是法院的信访内设职能机构,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立案庭接访人员对信访人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

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又急于解决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由接访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政策、权限和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问题,应说明理由,将来访人介绍到有关部门去反映;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调查处理,来访人又提供不出新的情况,原处理结果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可以当面答复,并劝说来访人接受处理;对来访人反映明显不合理或根据国家法律、政策不能受理的,应按法律、政策耐心解释,劝其停访息诉;对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要告知其如何提出,向何机关提出。对法院判决或执行有异议的,告之其法院将尽快核实、解决,并明确答复时间。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认为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须由审判或执行人员完成的,有权将案件交由相关人员完成,并限定办理时限。属于上级法院办理的,报告上级法院信访职能机构,属于下级法院办理的,批转下级法院信访职能机构,属于其他职能部门办理的,通报同级信访主管部门。这样,在法院内部形成以立案庭为主,以各个业务庭为辅,上下级法院联动,在外部形成以信访主管部门为综合协调的信访工作网络格局。

(二)信访信息的收集(包括法院系统和党政信访主管部门的信访信息)。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诉罢访工作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稳控信息原则上由县(区)法院收集,县(区)法院通过与县(区)信访主管部门和负责稳控工作的地方党政部门沟通,定期不定期以书面通报或派员沟通等形式传递信息。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信访案件,对具有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除了定期向上一级法院上报季度分析和工作动态外,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吃不透、拿不准而且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信访案件及时报告、请示上一级法院,共同分析决策,妥善处理疑难、重大信访案件。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部门应当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需要定期以文件形式通报就以文件形式通报,需要做出信访信息阶段性分析的就做出书面分析报告,个别案件随时电话通报,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鉴于目前低效率的重复工作较多,可以考虑加大对信访工作的主动投入,实现三级法院间,甚至与党委政法委、信访主管部门和其他涉访职能部门间的微机联网,使上访人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反馈情况一目了然,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快速反应,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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